养老院加盟- 鼓励1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型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单独设置医疗机构

2022-04-14 09:41:19 homechen 9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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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63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21〕3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医疗健康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的目标任务,着眼老年人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需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基本,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统筹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老年健康事业,深入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发展,积极构建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网络,促进健康老龄化。


到2025年,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健康与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老年医疗、康复、护理等人才队伍更加壮大,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健康养老需求相适应的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医养康养结合服务体系。

1.推进居家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落实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营养改善、痴呆防治、心理关爱等行动,加强对居家老年人常见病、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建立连续、综合、动态的老年健康管理档案。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失能、重病、高龄、低收入等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提高服务质量。到2025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2%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重点是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人以及疾病康复期或终末期、出院后仍需医疗服务的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医疗服务。扩大医联体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的范围。规范居家医疗服务行为,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上门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投保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为医务人员配置工作记录仪及追踪报警装置,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加强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扩大适老化智能监护终端(设备)发放覆盖面,降低居家养老健康风险。(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逐条标注。)


2.推进社区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因地制宜整合现有养老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资源,改扩建一批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新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残疾人康复场所同步规划、整合配套。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设立日间护理中心,为社区老年患者提供日间护理服务。鼓励各类主体在社区设立集医疗护理、生活照护等服务于一体的嵌入式医养结合机构,优先为社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提供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到2022年,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市乡镇(街道)全覆盖。加强“未来社区”康养场景建设,“未来社区”在布局规划时须建设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设施。(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机构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机构规模、服务需求和自身条件,确定是否设置医疗机构。鼓励100张床位以上的护理型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单独设置医疗机构。推动未设置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能力弱的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规范的签约合作服务关系。养老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1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立康复室,配备康复器材。养老服务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机构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鼓励闲置床位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分院或医疗服务点。探索打造多层次康养联合体,市(县)级康养联合体以大中型养老服务机构为主体,依托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稳定期康复、出院后护理等服务;乡镇级康养联合体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主体,联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康养服务。到2025年,各县(区)至少培育2个康养联合体。(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医疗机构老年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依托舟山医院建立舟山市老年医疗中心,负责指导全市老年健康教育、预防保健、临床、教学、科研等工作。各级科技计划应向培育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相关学科(专科)研究倾斜。纳入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的,各级财政应给予一定配套补助。推进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医院规范建设老年医学科、康复科,到2025年,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二甲及以上中医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70%以上、设置康复科比例达到100%,各县(区)均有1家医疗机构作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床位。加强区域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牵头单位要加大对基层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提升基层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加医养康养结合特色服务供给。

5.深化偏远海岛送医助养服务。以满足离岛老年人养老、医疗等基本服务需求为导向,整合部门资源,叠加服务功能,通过建设海岛服务驿站、流动医院巡回服务、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社会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深化偏远海岛送医助养服务,切实解决离岛医养康养服务短缺问题。探索在深度老龄化偏远海岛建立集“医康养护”于一体的综合健康养老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中医药特色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推广老年中医体质辨识服务,根据老年人不同体质和健康状态提供更多中医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特色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推广传统中医运动项目。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到2022年,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积极培育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开展老年痴呆综合防治服务。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老年人心理关爱服务,开展老年痴呆早期筛查干预,对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认知功能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必要的干预和转诊推进,延缓及降低老年痴呆的患病率。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应定期对机构内老年人开展认知功能评估,对发现疑似痴呆的老年人,建议其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到2022年,市、县(区)均设立失智症照护专区,床位数不少于养老总床位数的5%。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标准,健全完善健康等级、康养需求与待遇享受相对应的制度。(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安宁疗护服务发展。推进定海区省级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安宁疗护相关准入标准、服务规范、质量评价标准等,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加快构建安宁疗护服务网络。到2025年,全市至少设立1个安宁疗护培训基地,各县(区)至少有1家医院和2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智慧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大力发展“互联网+”健康养老服务,整合线上线下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养老、健康管理、慢性病线上复诊、药物配送、居家护理、线上签约等服务。聚焦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两慢病全周期健康管理,建立两慢病筛查、评估、管理和数据联通、医患互动的医防融合数字化管理新模式。依托公共数据平台,整合民政、卫健、医保等部门信息资源,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打通智慧养老平台院前急救绿色通道。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加入全市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协作平台,逐步实现市级医院、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医养结合机构之间的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支持医疗辅助、家庭照护、安防监控、残障辅助等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探索通过可穿戴设备和便携式、自助式健康监测设备等,对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开展基本健康状况实时监控。(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质量。

10.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统筹做好医疗、养老和医养结合等设施的规划布局,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完善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实行“一站式”便捷服务。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和培育服务口碑好、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医养结合连锁企业。因地制宜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延伸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机构规模,分类设置医保定点准入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规范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开展。卫健、民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的行业监管,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医养结合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标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等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进一步健全各类医疗和养老床位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机制,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在未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失能老年人,确有建床需求且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可以由公立医疗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建立家庭病床,并按医保规定结算相关医疗费用。探索建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为在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医养康养结合保障制度。

12.完善医保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居家医疗服务相关政策,上门医疗、药品、医疗护理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根据有关规定按建立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结算。积极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市医保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价格和收入分配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和开展上门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倾斜。(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在做好“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增加普惠健康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对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由政府按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养结合项目,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费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收费补偿不足部分计入标化工作当量实行购买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设施建设、能力建设、购买服务等医养结合服务支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且正式运营满2年的,由所在市、县(区)民政部门通过福彩公益金给予养老服务机构适当支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从专业机构到社区、家庭的长期照护服务模式。深入推进岱山县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和筹资机制等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在全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开展特殊困难失能老年人兜底性长期照护服务保障工程,到2025年,力争每个县(区)有1所以上具有医养康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实行集中供养,分散型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全面落实。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逐步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医养康养人才队伍建设。

16.壮大医养康养人才队伍。将医养康养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社工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指导职业院校开设护理类、康复治疗类、健康管理与促进类相关专业,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建设医养康养结合技能培训基地,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探索高职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医养结合机构及医养康养企业协同培训模式。大力开展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完善医养康养结合服务行业培训认证机制。培育和扶持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扩大为老服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公益组织的支持力度。(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培训。落实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支持乡村医生参与医养结合服务。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可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医养康养结合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等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准分解任务,全面落实工作责任。由各级政府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医养康养结合的相关制度规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积极探索创新发展模式,确保医养康养结合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同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作为,加强协同,为医养康养结合工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推动各项举措落实。对各项试点工作,要加强过程管理、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及时评价总结试点工作成效,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树立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服务典型。


(三)加强督导评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配套实施政策,加强对医养康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市卫健委、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康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机构,各地在安排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市医养康养结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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