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年养老| 入行必知!养老机构种类繁多,投资前请务必三思

2018-08-10 09:07:38 admin 10130


益年养老


学界对养老机构的分类,要么从机构的性质上着眼,要么从机构的功能上入手,然而养老机构的分类标准并不只有一个,而是多维的,既应当从供给角度考虑也需要从需求角度入手。本文拟对养老机构从供给主体及需求主体两个角度入手,从养老机构的营利与否、创办养老机构的主体、养老机构的服务功能三个维度进行分类。

首先,养老机构的性质是否营利决定了运营主体、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范围、水平等,是养老机构的基本分类标准。

其次,根据创建主体进行分类,可以规范政府、市场、社会在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行为,理清不同主体在养老机构运营和管理中的定位,增加多渠道养老机构供给。

第三,按照服务的功能分类,可以依据老年人不同身体状况、年龄状况、家庭状况及对养老服务的不同需求,定位养老机构的功能,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一)依据养老机构的营利性质分类:公益性、非公益性


公益性是公共利益性质的简称,公益性组织以谋求社会效应为目标,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可见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公益性组织或机构与企业最大的区别。需要说明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代表不能营利,而是营利所得不能用于分配,但可以用于组织的发展。


1.公益性机构

提供机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性的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如同教育、医疗一样关系到公民的身心,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指出,国家应保障居民基本养老服务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65岁及以上城乡居民,明确了国家对弱势老年群体的养老责任。

2.非公益类机构

面向市场提供各类服务。并不是所有养老机构都具有公益性,这一方面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快速发展的老龄化进程导致需求总量增加,政府负担加重;另一方面是养老需求的多元化导致政府单一供给的模式并不能满足多元化需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未来改革的方向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机构养老服务领域亦是如此,上海市“十三五”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指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由于市场的性质是追求利润的,所以这类养老机构的性质是非公益性的。


(二)依据养老机构的创建主体分类:公办机构、民办公助、民办机构


1.公办机构

提供机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所谓公办,是由国家或集体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属于公益性。新公共服务理论指出,政府须向服务型转变,我国政府改革也提倡“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公办养老机构具有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的职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民办公助机构

属于公益类,提供机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民办公助的养老机构是指政府为民办养老机构提供场地、资金、设施等投入的机构,不包括税收、水电煤诸项优惠。由于接受了政府的资助,占用了公共资源,因此民办公助型养老院应当具有非营利性质,属于公益性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文件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十二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都提出对民办非营利登记的养老机构有不同程度的补贴。

3.民办养老机构

属于非公益类机构。民办是指国家政府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作为主体举办者,一般在工商部门登记的,遵循市场规则,自负盈亏,民办企业养老机构的逐利性决定了它的性质应当是非公益性的。


(三)依据功能内容及服务对象分类:养老院、护理院、老年公寓


1.养老院

面向正常或需要轻度照护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的条件,并具有相对完整配套的服务设施。这类机构的对象通常生活可以自理或需要别人一定的帮助。《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中对老年人的照护等级分为四类:正常、轻度、中度、重度,根据其中各项参数的描述,正常照顾的对象是基本可以自理的老人;轻度照护的对象是基本可以自理,但需要别人协助的老人。

通过调研可以发现,能够自理的老年人对养老院的环境、设施、服务有一定要求,因此养老院的档次、种类可多元化,以满足居民不同的需求,这就允许市场力量的进入,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施、服务的质量等市场竞争要素来吸引老年人。

2.养护院

面向中度、重度失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养护院为自理有困难,或者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这种服务包括一定的特殊技术护理。《上海市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在各项参数的基础上做出认定:中度照护是针对自理有困难,需要别人帮助的老人;重度照护是针对完全需要别人帮助,不能自理的老人。中重度照护老人的身体状况较差,医疗护理尤为重要,因此在资源有限的状况下,要优先在养护院中实现医养结合的方式,设立医疗站点,给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养护院与卫生部门管理的护理院有所不同,护理院的性质是医院,具有治疗的职能,而养护院是养老机构,具有集中居住、供养的职能。由于养护院的投入成本高,收回成本慢,所以企业可能很少愿意涉足这类养老机构,所以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需要政府、社会等力量积极介入,即养护院多数需要由公益类机构承办,这也符合我国政府提出的养老机构非营利性的要求,实现十九大中老有所养的目标。

3.老年公寓

面向有自理能力和经济实力的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面向的群体是能够自理并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老年人。老年公寓借助养老地产开发的形式,老年人购买或租赁居住房间或公共设备的永久使用权。

在日本,这种形式的机构称为“有料老年公寓”,这种养老机构建立在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基础上,属于中高端的养老机构,接近私人物品的性质,具有营利性,应当由民办企业通过市场规律来运营。然而老年公寓不同于一般的房地产项目,由于其服务的主要对象是老年人,因此,许多服务、配套设施的配置需要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需要政府进行监管。

综上所述,根据养老机构的营利与否、创建的主体及养老机构的服务功能三个维度将养老机构分为七类。


(四)国外在养老机构管理中有三种分类方式


1.从功能上根据老年人的身体护理程度进行分类。

美国根据养老机构的功能分为三类:技术护理照顾类型、中级护理照顾型、一般照顾的养老机构;日本根据养老院服务的内容分为养老护理福利机构、护理保健机构、医疗护理机构;我国根据养老机构所属行政部门主要分为两类:卫生部门主管如老年医院等,民政部门主管如老年公寓、养老院、颐养院等。

2.从性质上根据机构是否营利进行分类。

美国营利性的私立养老机构占66%,非营利性机构占27%,其余7%为政府或相关慈善机构所举办;日本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社会福祉法人、医疗法人、公益法人等设置与运营,营利性养老护理机构,由财团法人等设置与运营。

3.从收费档次上根据收费标准进行分类。

不同收费档次的机构面对的群体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日本的养老机构分为四类:(1)收费低廉的福利性养老机构,入住条件受到限制;(2)低收费机构,缴纳较低费用,主要是公立养老院,针对收入困难的老年群体;(3)收费的养老机构,可以是营利性质,也可以是非营利的,接受对象不限;(4)营利性老年住宅,由企业运营和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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