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 泸州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8-10-16 09:14:10 admin 10242


益年养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6号),全面推进我市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省委、市委全会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有序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需求,逐步扩大照顾服务范围,加快提升照顾服务质量,让全市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智能化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农村与城市照顾服务指标差距逐步缩小,城乡社区建成普适普惠的照顾服务体系。全市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政策体系更加健全,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运转更加高效,逐步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匹配,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显著提升。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重点任务


(三)全面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降低年龄,提高补贴标准,对百岁老人予以特殊照顾。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老龄办等负责。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将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扶助范围。重点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和帮助。(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妇联等)


(五)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对因突发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积极发展老年慈善事业,发挥社会慈善在老年人扶贫济困中的补充作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


(六)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老年人需求评估标准,全面开展老年人需求评估工作。均衡配置不同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无偿或低偿交由专业化社会组织运营。优先发展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利用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运用智能终端、居家养老服务智慧平台、自动报警和处置等功能,积极推进智慧养老,建设虚拟养老院。(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等)


(七)建立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引导家庭成员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内的老年人,随赡养人异地居住的,在符合国家户口迁移政策及迁入地落户条件基础上,可以将户口关系迁入赡养人户口所在地,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投靠愿意赡养的近亲属的,可自愿随近亲属迁移户口。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建立关爱空巢老人服务制度,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等)


(八)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筹资义务。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中心敬老院服务建设等方面,兼顾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以基层老年人协会为重点,完善老年活动场所,发展老年文化,大力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依托村(社区)两委、机关企事单位的党组织开展好空巢老人帮扶、留守老人结对子、志愿服务一帮一等活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文体广局、市老龄办等)


(九)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制定落实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打通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融合通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符合规定的跨省异地安置老年人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等)


(十)建立完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所需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开展老年医疗保健服务,探索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等多种服务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建立家庭医生制度,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探索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老年人和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十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性护理补贴项目的整合衔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倡导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制定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相关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十二)推进老年优待政策落实。继续实施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点,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对不满65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免票。鼓励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交通出行提供便利服务。鼓励物业、社区、商务、文化、休闲旅游、金融等行业和领域开辟老年人优待服务项目。加大为老志愿服务力度,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待服务。(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广局、市外侨旅游局、泸州银监分局等)


(十三)营造老年人宜居生活良好环境。结合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建筑、公共交通工具的建设与改造,合理布局交通站点,完善公共交通标志标线,重点对大型交叉路口进行适老化改造。公共交通工具应按规定设置“老幼病残孕”专座,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人流密集场所应设立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等候区域和绿色通道。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社区路网、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提倡在老年人出行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施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加强社区、住宅小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等。强化对老年人的安全提醒,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外侨旅游局等)


(十四)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建立常态化、主动化的服务机制,加强基层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的建设,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等,方便老年人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逐步将法律援助对象扩展到低收入、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的作用,组织、指导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化解涉及老年人的婚姻、继承、赡养等矛盾纠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


(十五)加大老年人法律援助力度。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及时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审批手续。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全市各级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人身伤害等提起诉讼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免费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老龄办等)


(十六)积极发展老年教育。推动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办学,扩大老年大学覆盖面,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费可予减免。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推动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中心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鼓励医学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开办老年教育机构,定期开设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及专项技能培训。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打造老年教育信息化学习平台、资源平台和服务平台,推进远程老年教育。(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


(十七)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经营管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人才。落实养老服务人员技能标准和培训机构认定标准,探索实施养老服务人员岗位技能评价体系及资格认定制度,探索制定优秀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


(十八)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制定、完善并落实老龄产业扶持政策,明确重点发展领域,推进老龄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消费需求。积极组织参加各类老年产品博览会,对老龄产业发展给予示范引导和推介展示。完善产业市场体系,打造老龄产业链,重点发展老年护理、老年中医药、老年食品用品、老年康复保健、老年公寓、老年金融理财等产业,着力推进电子信息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物联网技术等重点领域与养老行业的深度融合。支持发展老年人康复辅具产业,支持建立老年用品测试、展示、体验场所,支持各类旅游企业开发老年人线路,给老年人提供经济实惠、休闲性强的旅游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外侨旅游局等)


(十九)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鼓励各有关部门建立老年人专业人才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广大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便利。依法保障老年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安全和健康权益,鼓励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支持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促进老年人通过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老龄办等)


(二十)深入开展敬老月活动。各级要坚持每年敬老月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扎实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通过开展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双联系”等工作,引导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开展敬老月为老服务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二十一)保障老年消费者权益。引导老年人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开展健康和理性消费,优化老年消费市场环境,提升老年消费市场的有效需求。加强老龄产业市场监管,采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整治针对老年人的骗购行为,帮助老年人保障自身财产安全。加大对老年群体投资、消费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宣传及教育力度,不断提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能力。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老龄办等)


(二十二)构建尊老、敬老、养老社会环境。大力宣传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加强人口老龄化形势宣传,利用传统节日和老年节积极开展各类老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老龄宣传教育进家庭、进社区、进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深入开展“敬老模范县(市、区)”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继续开展“最美老人”、“最美孝子”等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市老龄办、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体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三、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各级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老龄办等)


(二十四)健全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


(二十五)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等)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自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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