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2000元

2019-10-23 09:44:08 admin 95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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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社会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6〕8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和《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着力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理念由重事业发展向产业与事业并重转变,发展重点由优先发展机构养老向社区居家养老转变,发展方向由保障性的兜底养老服务向普惠性的社会化养老服务转变,服务内容由一般生活照料向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多元化转变,服务手段由单一的实体服务向“互联网+”综合服务转变。打造“颐养青岛”服务品牌,促进政府保障性养老、社会基本养老和产业化养老协调发展,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养老服务品牌,打造国家级生态健康养老产业园区。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居家老年人;全市养老床位达到9.6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5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明确功能定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要具备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短期托养5大功能,主要服务于健康老人、高龄老人和中度以下失能老人,让老年人在社区即可享受到便利化的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服务网络。建立市、区(市)两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构建覆盖全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具备机构养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小型养老机构;鼓励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升级;鼓励发展社区失智者照护中心,建设失智者友好社区。(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服务设施。按照《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或管理运营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和设施。(市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培育服务组织。完善和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支持社会组织、家政、物业和企业等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跨区域、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打造市、区(市)两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家庭照料和邻里互助。鼓励家庭成员承担照料义务,区(市)政府对承担家庭照料人员提供免费培训。鼓励邻里结对帮扶、互助,建设邻里互助养老点。(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整合利用农村现有敬老院、农家大院、幸福院等为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保障五保老人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向全社会开放,打造区域性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1.以服务失能、高龄老人为重点,大力发展养护型、护理型和临终关怀型养老机构,着力解决各类失能、高龄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公办养老机构优先保障城乡难以居家照料的困难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中度以上失能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贴和“失独”老年人的入住需求,富余床位可向高龄老年人开放。(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改进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提高运营效率。推进部分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实行公建民营,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养老机构。(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指导和鼓励现有养老机构通过市场化、连锁化、产业化经营等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现有床位利用率。(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医养结合。


1.认真落实我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采取自办、合作等方式,逐步实现医养结合。(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部分公立医疗机构、疗养院等增设老年病科、临终关怀病床或转为老年康复、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或养老机构,促进老年人照护服务与医疗服务有效衔接。鼓励兴办集中收住失智、精神疾病、传染病、糖尿病等老年慢性病患者的专门养老机构,鼓励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开设养老床位或转型为特色养老机构。将医养结合纳入全市大健康工作规划。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机构+护理站”、家庭医生等服务模式,推动医疗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医养结合机构面向社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基本养老和兜底保障。


1.各级政府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全面履行“兜底”保障职责,围绕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权益,完善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方式,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区(市)政府为本市户籍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三无”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低保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其中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时间分别为每月不少于45小时和60小时,城乡分别按每小时20元、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城市“三无”老年人、低保老年人,收费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区(市)政府按照当地普惠性养老机构平均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发挥养老机构人才、技术和资源优势,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以大型养老机构为龙头、融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联合体”,实现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在社区聚集并向家庭延伸,促进养老服务区域化、集团化发展。(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养老与房地产、医疗、保险、旅游等的融合步伐,大力发展具有青岛地域特色的中高端养老产业,鼓励和扶持高质量老年康复辅具、食品药品等的研发、引进和推广。鼓励举办具有综合功能的养老集团。支持引导闲置楼盘、疗养院、宾馆等设施转型发展养老产业,建设一批养老度假村。规划建设国家级生态健康养老产业园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集教育、健康、养生、文化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老年社区和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支持举办养老产业与服务博览会。(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青岛保监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国内外合作,加大引进国内外优质养老资源力度,提升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水平。(市民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养老机构和行业组织建设为老服务蔬菜基地、放心食品工程等,满足老年人和老年人家庭对健康食品的需求,市、区(市)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在全成本核算基础上的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允许非企业类养老社会服务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鼓励驻青院校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与其他大中专院校合作,培养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以及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免费技能培训。筹建青岛养老护理学院。(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考核奖励力度,每2年组织1次“青岛敬老使者”评选活动,每次20人,评选结果有效期为4年,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建立护理员入职年限补贴制度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并在住房和落户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和养老服务储蓄制度,推广供需有效对接的“菜单式”志愿服务。(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推进“智慧养老”工程。


1.规划建设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进健康管理信息化,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电子档案。建立行业统计制度,健全行业发展评价和监测指标体系,规范收集行业基础数据,为政府管理决策和监督等提供支持。(市民政局、市电政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养老科技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全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互连互通。(市民政局负责)


3.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广电网、大数据等平台和技术,整合生活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资源,建立从数据采集到分类应用全过程的标准、规程,构建交互式智慧养老服务网络,逐步实现个性化的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在完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创新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减轻老年人养老费用自付压力。(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程度以及养老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主动性,明确本区域养老服务发展任务,落实有关政策和要求;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养老服务业发展督查考核力度,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市政府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市民政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标准化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业地方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技能标准、服务机构管理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标准、老年产品用品标准等标准规范,制定专护、院护、家护服务规范和标准流程,完善老年人自理能力和需求评估标准,编制青岛市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青岛市养老服务管理规范。支持发展养老行业组织,发挥其在信息咨询、行业自律、标准制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优惠政策。


1.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我市促进养老和医养结合服务发展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设立登记的养老机构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医养结合养老机构享受与医疗机构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文广新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社会力量(含外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管理和运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力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民政部门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市民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养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本市养老机构累积服务时间满3年,并获得初级养老护理员以上证书的,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享受范围。将养老机构护理员作为特别紧缺工种,增加20分落户导向分。(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社会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按日均服务人数等因素,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含农村幸福院),按照评定等级,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各类养老互助点,给予每处每月200元的运营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新建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3年拨付到位;对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2年拨付到位;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20%。(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的,给予运营补贴。其中,收住自理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收住失能半失能老人(含失智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综合评定服务质量、入住率、员工薪酬等因素,对养老机构实施星级管理,4年为一个周期,被认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管理期内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城乡困难群体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和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具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同时享受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类相应补助。(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养老机构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上实际工作每满5年,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年限补贴;对养老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40元、160元的岗位津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购买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对机构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统一为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每人每年保费总额最高不超过2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对融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行区域化、集团化发展的大型养老机构,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设立市级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手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养老产业。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创新金融保险产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享受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补贴;政府出资建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优先为养老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养老服务业给予同等支持。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鼓励冠名捐建养老机构,引导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资助老年人慈善公益项目。(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市民政局、青岛保监局、青岛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监管和宣传。


1.强化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体系和组织体系平台,以区(市)为主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老年人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第三方评估及绩效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与养老机构等级(星级)评定、政府补贴和奖惩措施相结合。健全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完善养老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养老机构、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举报和投诉等制度。(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安全管理。积极妥善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方面的问题,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消防许可、环保等前置证明的,由区(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出具土地性质、房屋权属等相关证明文件,城乡建设部门协调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检测,环保部门协调完善环保手续,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日常运营监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日常运行的管理;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套取养老扶持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区(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养老机构和组织服务质量、运营及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各级养老服务协会、家政协会等行业组织定期对养老机构和组织运营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健康养老理念,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养老服务政策、养老服务先进典型事迹和品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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