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 国家支持社会资本进军养老服务业的政策与措施

2021-04-02 09:30:49 homechen 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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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一是完善政策制度。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工作思路,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有效打破制度壁垒,不断激活市场活力。同年,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强调,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探索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要全面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切实破除行业垄断、地方保护;要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


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

2019年,民政部会同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一个窗口”办理。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对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了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系统。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共有医养结合机构近4800家。2020年9月,民政部新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同时,强调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三是降低服务成本。

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提出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其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免征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引导和支持地方购买养老服务。各地可采取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推动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切实降低社区养老服务成本和价格。


二、加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建设


一是加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给。


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在要求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的同时,重点从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以多种有偿适用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规范存量土地改变用途和收益管理、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行过度期政策、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的政策措施。


二是不区分经营性质供应养老用地。

各种所有制主体适用同样的土地供应方式和条件。国办发〔2019〕5号文件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用地。自然资规〔2019〕3号文件明确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中强调,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养老产业政策执行中,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加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


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十三五”期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展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共投入中央财政资金50亿元,确定了5批203个试点地区,全国数以千万计的老年人直接受益。在试点工作的示范带动下,不少城市形成了多元化广覆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格局,探索了“互联网+”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应用模式,初步构建了以短期托养、上门服务、精神慰藉、六助(助餐、助洁、助医、助急、助浴、助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等为主要内容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框架,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广大老年人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医养结合领域融资。

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医养结合领域融资方面,银保监会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医养结合领域的信贷支持政策。目前,大部分银行已将“医疗、养老等健康产业”列为“积极进入”、“重点营销”类行业,积极为医养结合领域提供金融服务。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密切跟踪各地方政府医养领域发展规划及金融需求,扩大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提供适合医疗、养老机构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金融服务。在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投资医疗养老机构方面,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4号),明确要求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高等优势,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健康、养老等社会服务领域,为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更多长期股本融资。目前,中国人寿、泰康人寿等10家机构已投资44个养老社区项目,占地面积1190万平方米,计划投资金额900亿元,设计床位数7.9万个。


四、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医保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对参保对象、保障范围、筹资机制、支付政策等提出了要求。

一是关于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

明确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深入,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

二是关于筹资政策

明确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是关于待遇支付政策。

明确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提出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人才队伍培养。近年来,国家加大力度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人才,为养老服务业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撑。2019年,《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颁布实施,顺应居家和社区养老需要,在各职业等级中新增养老护理员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应具备的技能要求。《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提出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1万名养老院院长和10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目标。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正在抓紧培养培训养老服务领域相关专业人才。二是建立养老护理员专项补贴政策。近年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建立健全了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认定补贴、入职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在建立健全职业技能认定补贴制度方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规定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初次通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指导各地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方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底,北京、河北、辽宁、江苏、山东、贵州等6省(市)建立了养老护理员省级入职补贴制度,太原、沈阳、大连等34个城市建立了市级入职补贴制度;内蒙古、江苏、山东、广西、陕西、贵州等6省(区)建立了养老护理员省级岗位补贴制度,太原、丹东、吉安等26个城市建立了市级岗位补贴制度。在探索建立奖励机制方面,国家、省、市各级多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比赛名次的选手,可按照有关规定被授予“技能大师”等称号;在省市级比赛胜出的选手,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物质、精神奖励。三是鼓励本科院校设置养老相关专业。2016-2019年,在本科院校增设中医养生学、养老服务管理等相关专业。目前,全国共有177所高校举办本科康复治疗学专业、11所高校举办本科康复物理治疗专业、9所高校举办本科中医康复学专业、2所高校举办本科养老服务管理专业、1所高校举办本科老年学专业。六、未来5年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措施未来五年,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指导各地民政部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强化民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明确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贯彻综合监管要求,明确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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