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养老院- 长沙市养老机构补贴资金实施细则,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床位最高补贴10000元!
养老机构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养老服务供给,规范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为老年人群体提供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养老机构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和经法人登记、已在民政部门备案且通过消防备案或者消防验收合格的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的社会福利中心。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自建新增床位是指新开办的养老机构通过新建房屋所设置的床位;已运营的养老机构为扩大规模,通过新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租用(改、扩建)新增床位是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改造新增加的床位。
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区分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备案床位数不含医疗床位,仅限养老床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人员。自理老人、部分失能老人、全失能老人依据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017年发布的《老年人能力筛查评估》(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t 1309-2017〕)和《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补贴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民发〔2019〕22号)评估确定。
第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养老机构补贴资金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含福彩公益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养老机构补贴资金项目包括: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消防补贴和责任险补贴。
第六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补贴项目的实地核查和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申报、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及绩效评价自评等工作;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市本级公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的审核、区县(市)补贴项目的抽查核实、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自评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以及绩效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标准、范围
第七条 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纳入市和区县(市)财政预算。市本级公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区县(市)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
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补贴、责任险补贴在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区县(市)自行制定配套政策。
第八条 建设补贴标准: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床位10张(含)以上、已在民政部门备案且通过消防备案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未获取过建设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自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租用(改、扩建)新增床位每张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养老机构正式运营(收住老人)1年(含)以上,方可申请建设补贴。同一地址同类型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只发放一次。
第九条 运营补贴标准:已在民政部门备案且通过消防备案或者消防验收合格的民办养老机构每接收1名本市户籍老年人、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的社会福利中心每接收1名非特困供养对象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按照自理、部分失能、全失能老人分别给予每床每月160元、350元和500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备案床位数。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接收本市户籍、非特困供养对象的部分失能、全失能老人,按照每床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床位所对应的老人至少连续入住机构15日(含)以上,方可申请当月运营补贴。
第十条 消防补贴标准: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法人登记并运营、50张床位(含)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消防改造获得消防备案或者验收合格凭证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市级按照1000元/床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消防补贴。已获取过消防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
第十一条 责任险补贴标准:对已购买养老机构责任险的,公办养老机构按实际购买床位数、已在民政部门备案且通过消防备案或者消防验收合格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的社会福利中心,按照不超过备案床位数的原则,市级财政补贴购买责任险发票金额的50%。
第三章 申报要求、补贴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养老机构应当确保备案承诺事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方可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在申请补贴资金时,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社会福利中心应当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回执、消防备案或验收合格凭证和其他相应证明资料;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应证明资料。申请建设补贴时还应当提供与建设方式相佐证的资料,申请消防补贴时还应当提供消防备案或验收合格凭证,申请责任险补贴时还应当提供购买责任险的发票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消防补贴时,应当据实填报相应申请表(详见附件1、2、3),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每年2次,时间为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申请消防补贴、责任险补贴每年1次,时间为下半年。
第十五条 审核。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市级养老机构申请资料。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申请资料,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消防改造和购买责任险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公示。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将拟进行补贴的养老机构情况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汇总上报市级民政部门,申请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抽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拟拨付市级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情况作为拨付市级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对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的补贴资金,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区县(市)财政部门。
建设补贴:按建设类型予以一次性拨付。
运营补贴:每年拨付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消防补贴、责任险补贴:下半年从长沙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市级养老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公布辖区内养老机构信息,规范养老机构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及时登录长沙市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及时填报、更新相关数据,按月上传享受政府运营补贴的入住老人信息。未按规定上传入住老人信息的,不予享受未上传信息当月的运营补贴。
第二十一条 长沙市养老服务监管平台正式运营后,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情况纳入该平台进行管理,平台实时监控可替代日常检查,从平台调取的老人入住信息应当作为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民政、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养老机构冒领的补贴资金,停发其半年的运营补贴,情节严重的,停发其一年的运营补贴;并将违法违规的养老机构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备案承诺事项不真实的;
(二)虚报床位和入住老人数量,冒领有关补贴资金的;
(三)本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的;
(六)本年度出现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有严重侵犯老人合法权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资金补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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