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关于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3日起施行

2022-08-08 09:18:26 homechen 39960

益年养老官网

各区、县(市)民政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


为引导和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满足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63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1〕147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救在身边·安老护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1〕225号)、《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提升。到2022年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职业教育、考核晋升、薪酬待遇、褒扬激励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养老服务队伍规模稳步扩大,全市每万老年人口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22人;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100%。

到2025年,全市每万老年人口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27人,其中高级工、技师比例达18%;20%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康养联合体)建有应急救护培训点;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应急救护知识实现基本普及,养老护理员救护员培训基本覆盖,养老护理员持救护员证比例达70%。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培训

1.强化养老护理员专业培训。根据各地养老服务需求,民政部门制定养老护理员培训计划,民政、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年龄不设上限)参加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所有在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院、荣军医院、康复医院、养老社区、老年活动中心、残疾人托(安)养机构或家政公司(含居家养老服务商)等为老服务机构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均可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在落实《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应急管理、疫情防控、专业照护、救护员技能、文化养老、老年人健康管理等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内容。省级、市级、县级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应优先纳入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承接机构目录,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发展“互联网+培训”新模式,开发线上培训课程,满足养老护理员分时分次、机动灵活的培训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


2.提升养老管理人员能力。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骨干管理人员、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负责人、民政部门和镇街(村居)养老工作人员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人员的政策理论和实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管理能力。所有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定期组织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参与各类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经验。推动在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康养联合体)建设应急救护培训点,实现养老管护人员救护员培训基本覆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


3.加大养老人才培养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在绍院校开设养老护理相关专业,支持开展养老护理类示范专业点建设。开展养老服务领域“1+x”证书制度,鼓励在绍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涉老专业的在校生考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加强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培训,强化老年医学、康复、护理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报考全市高等、中等职业教育院校(含技工院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全日制学生,与院校、属地民政、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承诺毕业后在该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可按不高于500元/人/月的标准,享受每学年10个月的定向培养补助(按实际在校月份折算)。补助费用由院校提前垫付,按月发放,每学年向院校所在地的属地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若定向培养学生三年内毁约,按协议规定及时追回全额补助费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二)健全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发展体系

4.推广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员全面参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合理布局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主要从设有护理专业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服务较好的养老机构中确定,省市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评价机构。到2022年底,全市备案3家及以上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5.打通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晋升通道。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及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卫生健康部门统一指导,在专业培训、继续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6.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库。注重养老机构和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建设养老服务智囊团队和科研基地,参与研究和规划养老服务发展政策。选拔全市优秀养老服务人才,建立人才库。发挥养老护理技能大师工作室等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培养一支素质好、业务精、能力强、作风优的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7.鼓励养老服务专业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优先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管理,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探索建立“时间银行”机制和“积分奖励”制度。依托博爱家园等,创建为老志愿服务基地,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养老志愿服务队,为老人及家庭开展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


(三)落实养老服务人员政策待遇

8.兑现养老服务人员补贴政策。入职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毕业生,符合奖补条件,根据服务年限分阶段支付奖补,第三年起分3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后发放30%,满4年后发放30%,满5年后发放40%。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5万元,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连续在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按照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三级)、中级(四级)、初级(五级)不同职业技能等级,从第二年起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500元、400元、300元、250元、2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获得职业技能等级提升的护理员,从次月起相应增加特殊岗位津贴。公办养老机构有事业编制和国企平台发放薪酬的入职人员不享受上述补贴。入职公办养老机构已报销学杂费的不再给予入职奖补,在校期间已享受过定向培养补助的不重复享受入职奖补。


以上人员补贴政策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所涉资金由当地财政保障。若当地原政策高于本政策发放标准,按就高原则发放。其中入职奖补政策按照《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浙民养〔2021〕210号)执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9.建立养老服务人员褒扬机制。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地位,养老服务机构应与养老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带薪休假政策。定期发布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对在各级养老护理技能大赛中的获奖选手,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和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晋升;对成绩突出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参评全国、省、市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开展“十佳养老院”、“十佳养老院长”、“十佳养老护理员”等表彰活动,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先进典型的宣传。(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妇联)


(四)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10.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养老护理员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和登记制度,依托数字化手段,对全市养老护理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形成养老护理员信息数据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11.建立评价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作为评职、晋级、提薪、转岗的重要依据。优秀养老服务人才,优先给予推荐奖评、职级晋升机会。对涉嫌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列入养老服务联合惩戒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12.健全人才流动促进机制。拓宽参与渠道,鼓励从事执业护士、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师、照护服务员等职业的人员进行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认定,引导更多专业人才跨行业、跨领域参与养老服务。畅通流动渠道,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养老服务机构之间有序流转。(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健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绍兴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服务行业主管,负责全市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的目标规划、统筹管理和业务指导;人社、财政、教育、卫健、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对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将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技能培训、入职奖补、特殊岗位津贴等方面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培育宣传养老服务行业典型,提高社会关注度和认知度。组织开展先进典型选树活动,激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爱岗敬业、学习先进的工作热情,提升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的社会支持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2年9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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