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年养老快讯:老人发生意外,养老机构如何正确处理降低风险?

2017-09-01 09:48:40 admin 483

近日,“老人入住不到一个月死亡 养老公寓被家属索赔”这条新闻在多个网站出现,具体新闻内容是:“2016年12月18日,76岁的吴某某入住某养老公寓。经过养老公寓的观察和综合测评,认为吴某某虽处于高龄并有高血压、哮喘等疾病,但总体身体正常,属自理老人。吴某某依照自理标准缴纳了护理费、住宿费等费用。2017年1月7日凌晨,养老公寓的工作人员在查房的过程中,发现吴某某半倚靠在门边,手拿一杯牛奶,已经没有脉搏和呼吸。经120急救医生检查后,确认吴某某已死亡。吴某某女儿吴某认为,养老公寓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老人发生跌倒摔伤事故后,未及时通知家属和送医,致使吴某某死亡,养老公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公寓赔偿各类损失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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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因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吴某某摔倒,并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导致死亡,但《急救病历》并未载明吴某某有外伤或因摔伤致死;吴某某属于自理老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不善导致吴某某摔倒的情形;且双方均确认吴某某患有严重哮喘病,《居民死亡殡葬证》也注明死亡原因为慢性支气管炎,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大多数人初次看到这个新闻,心中会猛然替养老公寓后背发凉,因为根据大多数人的经验,一旦发生老人伤亡事故,服务机构常常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看到新闻的最后我们终于放下了悬着的心,养老公寓无责。

然而判决毕竟是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不支持,我们再回头细细看看事情的经过,或许我们有更多的收获:


(1)合同签订


“经过养老公寓的观察和综合测评,认为吴某某虽处于高龄并有高血压、哮喘等疾病,但总体身体正常,属自理老人。吴某某依照自理标准缴纳了护理费、住宿费等费用。“,由此可以得出:双方共同认可老人属于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与非自理老人在护理照料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也就决定了护理员在对自理老人查房的频率方面相对较低。新闻原告主张因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吴某某摔倒,并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导致死亡,如果原告主张是由于养老公寓没有及时发现并提供救助义务,该怎么处理呢?因此入住服务内容的明确将给养老公寓带来较好的保护。


(2)意外应对


“2017年1月7日凌晨,养老公寓的工作人员在查房的过程中,发现吴某某半倚靠在门边,手拿一杯牛奶,已经没有脉搏和呼吸。”从这里面我们发现,该公寓在信息化、智能化方面尚有较大的不足,尚且依赖定时的人工巡查才能发现。目前养老服务信息化和智能化产品已经相对成熟,对老人的突发情况可以有效降低从意外的发生到发现之间的时间差。虽然这个意外事件中养老公寓无责,但对老人来说,却失去了本该获得的救助机会。


(3)入住安排


从新闻中我们无从了解老人是单独居住还是两人、多人居住,对于患有“严重哮喘”的老人,独自居住具有较大风险,在我们多次对终端老人的调研数据中,超过80%的老人在入住养老机构后都会选择多人间,大部分老人就是出于对意外的防范,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互相救助。因此,合理的入住安排能够有效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降低意外事件造成的后果。

对于养老机构来说,风险防控是最重要的一环,一旦风险发生,就真成了“辛辛苦苦十来年,一下回到解放前”的境地,虽然怀揣服务老人的爱心,却止步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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