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 | 国务院减半征收养老机构所得税

2018-05-05 09:11:31 admin 3779


养老政策


国务院减半征收养老机构所得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部署对银行普惠金融服务实施监管考核,确保今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降。


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会议决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减税力度,涉及养老领域的主要有5项措施:


一、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主要适用于智慧养老、老年产品、大数据等养老企业。


二、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以上两项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此适用于营利性养老相关企业。


三、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前述三项措施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四、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五、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科技型养老企业将受惠于此政策。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采取以上项措施,预计全年将再为企业减轻税负6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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