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 滁州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2018年专项行动方案

2018-07-11 09:53:41 admin 252


养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8〕40号)和省民政厅、公安厅、卫计委、质监局、食药监局、老龄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2018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民福函〔2018〕344号)的要求,2018年继续在全市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推进,现制定2018年行动方案。

本方案所指养老院,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尚未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机构(含光荣院)。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养老机构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和安享幸福晚年为总目标,以“保安全、固成效、优服务、建机制”为主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解决影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加强养老机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和提升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认证制度,全面推动养老机构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

二、2018年行动目标

(一)2017年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巩固。2018年底,全市运营的养老院54项基础指标中,管理服务质量类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各类养老机构尤其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改造和设备添置类指标合格率大幅提升,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基本制度全面建立。

(二)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得到普遍执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相关规范得到有效贯彻。

(三)养老院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持续加强。从业人员培养培训体系建立健全,薪资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立。

(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安全管理基础进一步夯实,2018年底,实现所有机构消防许可全覆盖,实现所有机构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全覆盖;法人登记进一步推进,机构法人登记率达到95%以上;全市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35%。

(五)养老院智慧化管理服务水平创新提高。开展智慧养老院试点,充分借鉴和推广应用智慧养老院建设方面有益经验,启动实施智慧养老院创建工程。

三、主要任务

(一)巩固2017年专项行动成果。各地要对2017年《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以下简称《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含经整治合格)的养老机构,组织开展再评估,确保已整治问题不反弹。对2017年基础性指标整治后仍未合格的养老机构,各县级工作协调小组要按照“一院一策”的要求,继续开展集中整治,确保到2018年底,所有运营中的养老机构基础性指标合格,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消除。

(二)加强未许可养老机构分类处置。严格落实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务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及《关于做好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57号)相关要求,加强对未许可养老机构的分类处置。对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但因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审验审批的养老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对暂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养老机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按照相关程序和方式给予设立许可;对无法有效整治、安全隐患严重的养老机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基础上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三)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行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学习,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服务制度与标准规范,适时开展贯彻执行情况自评,在此基础上通过部门联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与认证等方式,公布本地区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名单。深入贯彻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细则》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工作规范》,7月份各地要开展专题学习月活动,省、市将同步开展贯彻情况抽查,年底进行全面检查。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2018年底前,市民政局制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细则,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全市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四)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在全市遴选1所中高等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护理相关专业培训,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工等方面的职业人才。加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科技助老领域管理、运营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职称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研究出台养老从业人员待遇保障实施意见,落实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学费补偿、入职奖补有关规定,明确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尤其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和社会保险参保要求,落实员工制养老服务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养老机构兼职消防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识,能熟练操作使用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管理水平。夯实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基础,加大消防、食品安全等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2018年底,所有机构实现消防许可全覆盖,所有机构食堂实现食品经营许可全覆盖。推进法人登记工作,2018年底,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法人登记率达到95%以上。贯彻落实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养护能力建设有关要求,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因地制宜推进现有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造,完善护理功能,采取多种方式提升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能力,2018年,全市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35%。

(六)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15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入住50人以上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必须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推进各类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2018年底前全市医养签约率达到70%。全市争创3-5个省级医养结合项目。

(七)启动智慧养老院创建工程。依托滁州大健康与养老产业研究院,进一步推动市福利院开展智慧养老院试点工作。在全市启动实施智慧养老院创建工程,推广配置安全监控、健康护理、生活服务等智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入院能力评估、无线定位救助、活动监测、行为智能分析、亲情视频沟通、门禁系统联动等智慧养老服务,推进养老院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在入住老年人中推广应用适老化智能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移动应用软件(app)等。

(八)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各地要高度重视系统数据填报工作,安排专人定期填报数据,确保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准确无误,体现成效。负责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要指导新成立养老机构设立账户并填报数据,对已撤并和暂停服务的养老机构要及时更新运营状态,严格审核所辖区域养老机构填报信息。市民政局将对各地50%以上的养老机构填报数据情况进行抽查通报。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所辖养老机构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更新信息并填报整治情况。

(九)营造专项行动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官网专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自有媒体等平台,加强专项行动和整治工作的宣传,鼓励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通过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负面案例,营造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争先创优”活动,评选一批改革发展推进有力、照护服务水平提升明显、管理运营效益显著的机构模板。推选培育服务质量好、品牌效益高的养老机构申报养老服务领域“安徽名牌”。

四、职责分工

(一)养老院

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54项基础指标,逐项再检查、再评估,属于自身整改的,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自身难以整改且属于政府管理部门职责的,如实向许可机关报告;如实填报“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并实时更新。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巩固自查情况进行督查,属于本级解决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对辖区内未经许可的养老院有关情况如实上报县级工作协调小组;配合有关部门取缔、关停非法养老院。

(三)县级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对辖区内养老院巩固自查情况进行核查评估,督促整改落实;对养老院自查自纠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属于县级层面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属于市、省解决的问题,如实逐级上报;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消防许可前置手续问题和其他问题;组织进行检查互查,根据实际开展养老院满意度测评;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养老院,组织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关停并转;本地工作情况及时报上级工作协调小组和同级党委、政府。

(四)市级工作协调小组

负责对市辖区养老院巩固自查情况进行核查评估,督促整改落实;对养老院和县级工作协调小组反映的问题逐条分析梳理,属于市级层面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属于省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组织进行县县互查,根据实际开展养老院满意度测评;对市辖区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养老院,与区级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关停并转;本地工作情况及时报上级工作协调小组和同级党委、政府。

(五)各相关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养老院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对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对养老院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欺老、虐老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院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合作机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对养老院服务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养老院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养老院食品药品日常监管。

各级老龄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好“养老院服务质量江淮行”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会同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支持;县级工作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在不折不扣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养老院服务质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地区的工作优势和特色,确定2018年专项行动任务。

(二)加强资金保障。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和福彩公益金对各县(市、区)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进行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要加大一般公共预算、福彩公益金、中央和省市级补助等资金的统筹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养老院硬件设施改造、服务质量提升的投入力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专项行动联系点制度,市联系乡(镇、街道)、县联系院,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包点。在组织开展各项监督检查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辖区内养老院、入住老年人及家属进行广泛的调研走访,了解基层情况,掌握基层需求。

(四)强化整改处罚。对不达标养老院进行督促指导整改,对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养老院依法处置,坚决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个人,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养老服务业市政府目标考核、民政工作综合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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