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南京: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2018-08-08 09:56:06 admin 5770



益年养老


市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8〕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精神,现就全面放开我市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能级


引导各类资源兴办养老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民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分级分类发展。完善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开展专业等级评估,将评定的结果作为养老服务收费、政府购买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考量因素,并根据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级实施差异化补贴。推进养老组织连锁化运营,到2020年,全市至少培育30家以上品牌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综合护理中心,下同),每个区至少培育2家以上品牌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其中1家连锁3家以上养老机构,2家连锁5家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


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加强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设,落实好公共养老设施配套和社区40%办公服务用房用于社区居家养老的政策。加快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的社会化运营进度,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围绕老年人需求开发基本服务清单,努力实现服务供给与老年人需求精准对接,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照料以及上门护理、助餐、助浴等服务。落实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重点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20年,全市建成140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其中专业化运营的占50%以上。全市建成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00个、老年人助餐点700个,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0%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促进养老服务方式有机融合。推进社区、居家和机构养老优势互补、融合发展,将养老机构内的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通过设立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为居家的失能失智、半失能等老年人提供“机构化”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老年人与入住机构老年人实行统一评估办法、服务标准、管理流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大力推进医养融合养老模式。加强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建设,使之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等级标准和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标准,并配置爬楼机、智能护理床、上门助浴设备等科技含量高的老年产品,为社区和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照护服务。大力发展嵌入式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专业服务。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居家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护理和家庭病床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医养融合型养老机构、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等要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医养融合型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多点执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紧密的医养融合关系,在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内嵌入“健康卫生小屋”、全科医生工作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养老机构要在内部设立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建立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到2020年,养老机构医养融合率达95%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到50%;每个街镇至少建成1个社区医养融合机构;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全市70%的城市社区和50%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计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二、全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供地。国土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按照《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要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并按程序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民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区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补贴力度,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口情况等因素,科学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调整机制。财政资金要优先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院、职业培训、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机构质量提升、家庭适老设施改造等养老服务短缺领域倾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各级要确保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服务专项资金70%以上要用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要完善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空巢、独居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坚持补需方和补供方相结合,实现精准补贴。进一步完善以入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量和养老机构等级为主要依据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完善以服务绩效和机构等级为主要依据的社区居家养老中心运营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对养老服务的激励措施,市财政每年对市重点养老项目按当年总投入的20%—30%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转变为企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其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其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税务局)


探索多元筹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鼓励大型养老社区、批量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医养结合类项目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探索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非公益资产发放抵质押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推广养老服务类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模式,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发挥专业化优势,运用多种运作模式,参与医养结合类、社区居家服务类养老服务项目的合作建设、管理运营。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探索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上市养老服务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渠道。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项目,有效化解养老服务机构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商务局、财政局、民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全面丰富养老服务产品


完善老年教育体系。支持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课程的学习。通过开展“优秀老年大学”评选,对获选的老年大学给予奖励。逐步推进设立课程学费补贴,对于老年人在老年大学学习的课程按一定标准补贴部分学费,参照社区提供服务刷卡的形式,划拨给老年大学。对于公办老年大学,鼓励创新分配机制,激发活力,调动办学者积极性,推动办学质量提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全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各区“虚拟养老院”功能,在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推广使用各类智能产品,推进养老服务智能化。依托养老信息平台,整合家政预约、医疗保健、商品代购、信息提示、紧急救助等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老年人、家庭成员、街镇、社区、养老机构和各类服务组织的多方联动机制。实时采集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信息,老年人网上申请入住养老机构,家属能掌握养老机构服务情况。推进城乡特困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尊老金等网上审批,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网上评定,推行各类养老补贴网上比对,对服务人员实现网上监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培育老年产品用品市场。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重点推进老年服装、老年智能产品及老年康复辅具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积极对接老年人需求,及时更新老年康复辅具配置目录。探索开发老年用品租赁市场,鼓励老年产品用品生产销售企业发展租赁业务。鼓励商场、商业超市、慈善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为老年人购买产品提供便利。加强老年用品的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建设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老年产品用品集散基地和老年产品用品仓储、配送和分销网络,重点建设农村地区的连锁化零售网点。相关老年产品用品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经信委、民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发展老年人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风险较低、回报较稳定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协助老年人办理金融业务。推动适老金融与养生、健康、医疗、护理等养老服务业务协调发展。提高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强普及教育,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鼓励扶持现有金融机构业务向老龄金融领域延伸,引入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开展老龄金融服务。完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障制度,丰富养老保障方式。(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民政局)


探索建立养老“喘息服务”。由长期居家照护的失能老年人本人或监护人申请,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每年安排老年人短期入住养老机构或专业养老组织居家上门照护,使其家庭照顾者得到“喘息”。2018年起,全市开展街镇、社区试点,成熟后逐步推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要创造条件,优先将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内设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委)


四、全面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政府的养老设施、国有培训疗养机构、国有中小学、国有医疗卫生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到2020年,全市公办养老机构民营化率达到80%,各区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发改委、工商局、人社局、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大力推进适老化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居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建设。支持开发新建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适宜养老的居住区建设。重点做好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对无电梯老旧住宅,创造条件加装电梯。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可向房产、民政部门申请给予指导。对低保、低保边缘和有半失能、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的特困人员家庭,以及高龄独居老年人家庭的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给予资金补助,重点补助安装室内扶手、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燃气报警器等设施设备。到2020年,全市新建和现有社区适老化改造项目达到1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房产局、民政局、公安消防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质监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为老服务阵地建设,各区和街镇、村级组织要为居家养老提供场地、经费等服务条件,利用集体土地流转租赁等方式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在农村社区每个中心村建设日间照料点,并纳入街镇分类考核指标。大力发展互助式养老和居家养老,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委会办公服务用房、医院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成农村养老互助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让农村老年人离家不离村,就近得到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农民将自有住房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可给予必要的资金补贴。引导农村老党员、老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成立为老服务组织,为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加速推进城镇与农村之间养老服务资源和要素的流动,鼓励城镇和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工作人员、服务对象结对互助活动,实现优势互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统筹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展。加大机构消防改造力度,确保全部通过消防验收备案。通过招标、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推进公办民营,提升服务质量;不断延伸服务范围,积极拓展日间照料、助餐助急、培训指导等综合性养老服务,逐步推进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提高机构床位使用率,在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基础上,床位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尤其呼应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20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床位使用率达到8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公安消防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五、全面优化养老发展环境


发展多元主体投身养老市场。推动养老产业项目化发展,支持健康养老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完整的园区申报“省级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推动以养老养生为主题,有老年住宅、养老院、护理院(医院)、老年学校等相互作用高度集合的,满足老年人持续照料的养老服务综合体申报“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引导培育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创建“省级养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对认定为“省级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和“省级养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积极争取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分别给予扶持。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列入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积极争取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扶持,对获得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相应奖励。获得省级认定的各类建设项目,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和发展资金均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商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享有与市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外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的实际人数、身体状况、护理级别等因素,同等享受地方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等补贴。(责任部门:市国土局、税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促进各类主体公平竞争、有序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形成一批知名养老服务品牌,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对不同社会主体投资兴办的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及其符合规定的内设医疗机构,实施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政策。(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1年,收费标准调整前,应提前45天告知入住对象和家属。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费和特需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它性质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自主确定。对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市物价局、民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信用江苏网等信用门户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鼓励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补贴和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打击各类骗保、骗捐等失信行为,为社会保障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


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大力推行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要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人才的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大培养力度,满足社会需求。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对养老服务类专业学生给予减免学费等政策优惠。市人社、教育、总工会等部门和各区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养老管理和护理人员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训实习点建设、示范性培训机构建设。继续开展养老护理员、管理人员免费培训,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相应等级证书的,按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免费养老护理培训范围。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地位。探索制定养老护理员(非事业编制)特殊岗位津贴政策,根据养老护理员的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因素按月发放岗位津贴。完善养老护理岗位入职补贴制度,对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其中全日制本科、大专、中专分别奖补5万、4万、3万元,非全日制毕业生按照全日制毕业生的70%奖补。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服务人员应当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准入落户政策范围。制定康复、护理人员服务标准,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总工会、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六、全面改进政府管理服务


调整审批权限。申办养老机构须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法人登记。市民政部门负责省级和外资养老机构以及市本级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其它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各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后的市场主体信息适时推送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为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的养老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提供信息支持。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证后照”方式办理,由各区民政部门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再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工商局、卫计委,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简化审批流程。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组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简化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建委、房产局、卫计委、人社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规范审批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受理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规划、土地、环保等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提高行政效率,及时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并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和服务。(责任部门:市民政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鼓励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在其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责任部门:市民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简化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力度,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安全进行专业指导,简化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对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可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取消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现有闲置资源(厂房、社区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办公用房)等房产及农村集体用地等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暂不改变房产性质直接申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无需提供规划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规划证明文件意见;已用于养老服务但未办理消防手续的建筑,应严格执行《关于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25号)第十三条相关要求;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申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时,原消防手续同样适用。(责任部门:市公安消防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加快建立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可操作、能复制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重点研制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养融合、能力评估、教育培训等标准,鼓励基础较好的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支持养老服务协会、学会制定团体标准。加大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力度,定期对贯彻执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深入开展试点示范,引导和鼓励工作基础好的养老服务组织开展省级标准化试点,对获批开展标准化试点的单位,给予相应支持。(责任部门:市质监局、民政局)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民政、食药监、公安消防、卫生计生、物价、公安等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监管,加大对养老服务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等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部门:市民政局、食药监局、公安消防局、卫计委、物价局、公安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坚持正确的养老服务发展方向。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要积极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建立养老服务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妥善解决养老服务纠纷,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部门:市民政局、房产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创新监管手段,强化信息化监管。通过智能穿戴等设备实时了解老年人生理指标和定位信息。通过助老卡刷卡和养老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状况。在社区居家养老组织推广使用指纹采集和具有定位功能的二维码等新技术,提高监督管理的精准度。(责任部门:市民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优化养老环境。全面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广泛宣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举措、创新办法,探索建立健康老年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邻里守望、敬老爱老等志愿服务活动。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责任部门:市民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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