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 可免费享受养老服务
我市还将制定出台“1+11”配套政策文件
全国较早、省内第一个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市民政局、市法制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制定情况、立法主要特色及条例重要内容作了通报,并接受记者提问。
规定服务用房配建标准
新、老小区每百户不少于20和15平方米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活动、服务场地,是做好居家养老工作的基础要素保障。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对城市和农村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和原则性规定。
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配建,未达标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统筹配置。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该整合利用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条例还规定政府应加快推进已建成小区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鼓励老年人家庭对日常生活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改造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加大政府服务供给
部分重度、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免费享受服务
为让我市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条例从不同群体的需求出发,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不同的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服务内容不仅包括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还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安装应急呼叫设施等内容。
条例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可享受免费居家养老服务。重度和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时间每人每月分别不少于45小时和30小时。
条例规定,要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患有重度慢性疾病老年人的家庭免费安装应急呼叫设施,提供紧急援助信息服务。
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上述老年人均指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
突出多元化服务供给
8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先就诊
为更好地满足服务需求,条例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提供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条例对老年人最为关注的医养结合作出明确规定,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建立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制度、8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先就诊服务、增加老年病床数量等作具体明确。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患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开展跟踪防治服务,定期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服务;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服务,设立非急救医疗转诊平台提供便捷服务;支持二级及以上医院和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
条例还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支持开发老年人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赡养人、抚养人探亲休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
明确法律责任
拒绝赡养、抚养义务,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条例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结合宁波实际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赡养人、扶养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批评教育的主体,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骗取补助资金或者居家养老补贴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赡养人、扶养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条例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推进条例实施
将制定出台“1+11”配套政策文件
为确保条例施行后各项工作能尽快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市民政局已提前筹划,将制定“1+11”配套政策文件。
其中,“1”,指的是《市政府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该文件已于9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以市政府名义发文。
“11”指的是围绕三年行动计划、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及标准、养老护理员技能提升、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水电气优惠等方面制定11个具体贯彻性的配套政策文件。
上述政策文件目前都已形成初稿,未来将继续组织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成熟一个发文一个,维护好老年人权益。
进一步落实配套
街道(镇乡)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应在500平方米以上
市民政局将联合市规划局、市住建委联合制定《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加快推进我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护理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据介绍,除条例中已规定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分别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和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外,实施办法要求常住老年人口比例超过30%(含)以上的,配建标准应适当提高,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以街道(镇乡)为单元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老城区可适当放低配建要求,但不小于300平方米,实现每个街道(镇乡)至少建成一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此外,街道、中心镇通过新、改、扩建或升级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方式,建设5张(含)以上床位的老年护理照护中心,实现城区街道和中心镇至少建成一个老年护理照料中心,以满足老年人护理照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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