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哈尔滨市支持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政策清单

2019-11-16 08:59:35 admin 86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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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政策清单的通知


哈政发〔2019〕5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支持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政策清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哈尔滨市支持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政策清单

一、必选项(共16项)

(一)土地政策

1.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签订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养老用地出让起始价,按照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仅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3.对于企业通过改造和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变更。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1.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增设营业场所的,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行“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2.对于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获得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3.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使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三)财税补贴政策

1.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等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

2.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省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

5.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

2.确定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并为养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3.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016—2014),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工作。对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

4.对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无需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建立“时间银行”制度,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采取“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民政部门考核,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志愿服务组织给予适当奖励。

二、自选项(共25项)

(一)土地政策

1.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优先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对于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3.政府提供的养老机构用地、用房,距离综合性医院不超过5公里。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1.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其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

2.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的项目,采用承诺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3.针对养老机构制定专门的停车位设置标准,合理配置,避免停车位闲置浪费。

(三)财税补贴政策

1.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将养老机构的资源用于政策保障对象的养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服务补贴随保障对象在各类机构中“费随人发放”。

2.将养老机构提供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纳入补贴范围。

3.参照我市居民收入水平,对在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服务的人员给予教育培训经费支持。

4.完善城市国有资产物业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对于出租物业支持社会养老的,可放宽对其租金回报方面的考核。

5.凡是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养老服务事项,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

(四)金融支持政策

1.采取投资补助、信贷融资、债券融资、基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担保等措施,加大对普惠养老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2.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并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3.鼓励金融机构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4.将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支持范围。

5.鼓励企业建立城市康养产业发展基金或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合作企业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6.整合可支配的资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着力降低养老企业融资成本。

(五)消防政策

1.对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2.实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采用分类引导,明确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

3.对于改扩建养老服务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按审批权限由同级民政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处置。

(六)其他支持政策

1.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鼓励卫生类中职学校,加强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提升服务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3.发挥就业公共服务职能,协调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鼓励合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和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4.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5.探索组建城市养老服务集团,加强与中小型养老机构的协同合作。

本政策清单仅适用于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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