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年养老快讯: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的投入现状

2017-07-18 09:21:19 admin 858

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但是随着社区养老需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养老人数的增加,导致我国社区养老保障体系面临巨大的压力,尤其是财政资金投入的不足,使我国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低下。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必须依赖于财政资金的支持,而财政资金必须要依靠完善的财税政策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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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投入现状


以辽宁省为例,近些年辽宁省加大了对社区养老的资金投入力度。2014年,国家、省两级财政投入1.1亿元对省内42家老年养护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新建和维修改造。省、市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国家福彩公益金2673万元补助891个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2015年,辽宁投入1亿元专项资金,加强全省城乡重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然而政府的资金投入与当前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充分表明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投入还不够。


(一)财政资金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的资金总量较小


根据辽宁省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信息显示,辽宁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得到快速的发展,尤其是社区惠普型社区服务社数量的增加,大大提高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并且被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所接受,并且参与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但是政府对社区养老的投入却没有相应的提高,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10.3%,该数值远远低于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可见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投入总量的不足,会影响到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补贴水平较低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扶持,因此强化财政资金补贴制度是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关键因素,然而当前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补贴水平比较低,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均补贴水平不稳定。财政资金对社会民生项目的补贴存在一定的波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随着近些年辽宁省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尤其是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辽宁省经济出现了快速下滑的趋势,虽然政府也在不断地提高民生保障支出,但是由于老龄人口基数的不断增加,导致人均补贴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由此可见财政资金在投入方面缺乏统筹考虑;二是人均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水平不高。通过对比美、德国家社区居家照料服务资金的标准,我国的标准要远远落后于这些国家的平均水平。以德国为例,德国根据养老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确定的照料费用在590美元/人到2000美元/人,而辽宁省的社区居家养老照料标准却不足200美元/人;三是对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不到位。虽然辽宁省出台了关于针对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制度,但是由于补贴审批制度不合理,导致民营养老机构很难获得财政的支持。


(三)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投入结构不合理


辽宁省财政资金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资金的补贴结构上,存在过分重视运营的现象,一般财政资金的一半以上应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机构的运营,而且这部分主要是应用于支付社区养老工作人员薪酬。


二、财税政策对社区养老支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财税政策对社区养老扶持的现状


总体来看我国对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一是针对社区养老机构的税费减免政策;二是对养老机构或者赡养人义务人赠予的减免政策;三是直接对老年人所得的减免税政策。

当然具体到辽宁省也制定了系列关于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优惠财税政策:


一是制定了完善的融资政策。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和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险种等;


二是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完善人才培训和就业政策。省市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四是完善财政支出政策。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重度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护理补贴制度。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资金、所需工作人员人头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等。


(二)社区养老财税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都建立了针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财税政策,但是结合财税政策的实施效果看,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是财税政策的覆盖面相对比较窄。目前我国制定的各项优惠财税政策主要是针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社区养老机构,而针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财税政策比较少。虽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法(2014)4号提出了针对民营养老机构的优惠财税政策,但是其在具体的实施中却存在细则不明确,导致实施不到位的现象,进而影响民营养老机构参与到社区养老的积极性;


二是优惠环节单一。财政对社区养老机构的投入支持主要集中在运营阶段,而对于养老机构的融资、投资等环节则缺乏相应的优惠财税政策,进而导致社区养老的后续资金问题比较匮乏,影响服务质量;


三是优惠力度不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属于民生项目,但是目前看财税政策对社区养老的优惠力度还不够,例如关于民营养老机构参与社区养老的扶持力度不够,导致公办养老出现“供不应求”,而民办养老机构则出现“高空置率、高收费、高支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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