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精准化发放,有效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机构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中、重度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老年人家庭负担,确保老年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在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进行全托服务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的一项福利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范围内机构护理补贴核发以及管理等工作。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补贴对象。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老年人,经申请,可予发放机构护理补贴:
(一)具有主城区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
(二)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中、重度失能且在有效期内的;
(三)在主城区定点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或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养老服务机构)中进行全托服务的。
已经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或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再享受机构护理补贴。
第五条 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老年人在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进行全托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贴,不满1个月的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进行全托服务(30天以内)的,给予每人每天20元补贴,每月不超过600元。
所需资金由各区承担,市里根据各区享受护理补贴的人数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等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地的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第七条受理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应当结合申请人意愿,协调安排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按照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按规定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今后评估政策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评估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可使用“重阳分”抵扣),按规定免费的除外。按规定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做出且在有效期内的评估结果,可以不重新进行评估,其结果直接予以采用。
第八条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材料和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地村(居)委会或已经入住的养老机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民政局。群众有异议的按照规定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对象。
第九条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批准通过的,从其入住定点养老服务机构之日起享受机构护理补贴。未予批准的,由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入住和费用结算。审批通过的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在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后可享受机构护理补贴,专门用于抵扣床位费、护理费等养老服务相关费用。经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确认,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将机构护理补贴在收缴入住费用时先予抵扣,并按月与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进行结算。结算时,定点养老服务机构须提供入住合同以及收费发票存根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区民政局应当做好审核。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费用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不得变相提高相关费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经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的主城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或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向所在的区民政局申请作为享受机构护理补贴老年人入住的定点养老服务机构。
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应当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外公布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名单。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管,将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和享受机构护理补贴老年人纳入统一的监管平台进行管理。对于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定点养老服务机构,还应联合卫健、医保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建立机构护理补贴待遇定期复查机制,每年对享受机构护理补贴待遇的人员进行复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再享受机构护理补贴。特殊情况需要复查的,应当及时复查。
第十三条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违反机构护理补贴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存在提供或配合提供虚假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违规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各区民政局按照机构护理补贴有关规定和定点协议约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纳入机构护理补贴的负面清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或者终止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文件规定的机构护理补贴与《杭州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杭民发〔2013〕329号)中的养老服务补贴、《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民发〔2020〕108号)中的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及《杭州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杭民发〔2020〕109号)中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护理补贴均不可同时享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经入住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照本文件规定的程序,足额补发机构护理补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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