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运营 - 养老机构各类功能用房应如何设置?
近期,有很多准备新建或者改造养老机构的朋友咨询我,想要了解养老机构内部各个功能用房的标准和要求。今天,我们分享现行的行业标准——JGJ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中关于建筑设计部分的内容,以便让大家一次性了解养老机构各个功能用房的相关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我们常说的养老机构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5.1.1条文说明,“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中,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站、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搞清楚概念后,我们具体说一说养老机构的功能用房设置要求,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5 建筑设计”里面的内容:
-5.1-用房设置
5.1.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基本用房设置应满足照料服务和运营模式的要求。
5.1.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5.1.3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为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照料单元设计;为非护理型床位设置的生活用房宜按生活单元或照料单元设计。生活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按照料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单元起居厅、就餐、备餐、护理站、药存、清洁间、污物间、卫生间、盥洗、洗浴等用房或空间,可设老年人休息、家属探视等用房或空间。
2 当按生活单元设计时,应设居室、就餐、卫生间、盥洗、洗浴、厨房或电炊操作等用房或空间。
5.1.4照料单元的使用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60床。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应单独设置,每个照料单元的设计床位数不宜大于20床。
5.1.5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设置应满足老年人的相应活动需求,可设阅览、网络、棋牌、书画、教室、健身、多功能活动等用房或空间。
5.1.6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
2 应设医务室,可根据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设其他医疗用房或空间。
5.1.7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值班、入住登记、办公、接待、会议、档案存放等办公管理用房或空间。
2 应设厨房、洗衣房、储藏等后勤服务用房或空间。
3 应设员工休息室、卫生间等用房或空间,宜设员工浴室、食堂等用房或空间。
5.1.8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房:应设就餐、备餐、休息室、卫生间、洗浴等用房或空间。
2 文娱与健身用房:应设至少1个多功能活动空间,宜按动态和静态活动的不同需求分区或分室设置。
3 康复与医疗用房:当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设相应的康复用房或空间;医疗服务用房宜设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
4 管理服务用房:应设接待、办公、员工休息和卫生间、厨房、储藏等用房或空间,宜设洗衣房。
-5.2-生活用房
5.2.1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1 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5.2.2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00㎡/床确定使用面积。
5.2.3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00㎡。
2 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3 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低于2.4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 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5m,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
5 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5.2.4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每间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人。
5.2.5照料单元的单元起居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不小于2.00㎡/床确定使用面积。
2 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应老年人日常起居活动,并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5.2.6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料单元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非护理型床位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7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中,餐厅座位数应按所服务人数的10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0㎡。
2 单人座椅应可移动且牢固稳定,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
3 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岀、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护理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4 当单元起居厅兼作为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时,应同时符合单元起居厅与餐厅的设计规定。
5.2.7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及居室卫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需求的设施,可设洗浴等设施;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盥洗、便溺、洗浴等设施时,应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2 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3 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宜有高差;当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且应以斜坡过渡。
5.2.8照料单元应设公用卫生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单元起居厅或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邻近设置。
2 坐便器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设居室卫生间的居室,其床位可不计在内),每6床〜8床设1个坐便器。
3 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
4 应设1个〜2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
5.2.9当居室或居室卫生间未设盥洗设施时,应集中设置盥洗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6床〜8床设1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
2 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m。
5.2.10当居室卫生间未设洗浴设施时,应集中设置浴室,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浴位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8床〜12床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老年人的专用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
2 浴室内应配备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
3浴室应附设无障碍厕位、无障碍盥洗盆或盥洗槽,并应附设更衣空间。
5.2.11照料单元内的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并宜利于服务人员的视线通达至单元起居厅、走廊等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5.2.12污物间的位置应邻近污物运输通道,内部应设清洗污物的水池及消毒设施。
-5.3-文娱与健身用房
5.3.1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OO㎡/床(人)。
5.3.2文娱与健身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休息室产生干扰。
5.3.3大型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地面应平整,且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
5.3.4严寒、寒冷、多风沙、多雾霾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阳光厅,湿热、多雨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风雨廊。
-5.4-康复与医疗用房
5.4.1医务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平面空间形式应满足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与救治的需求,且应有较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5.4.2当设置康复用房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有防护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2 宜附设盥洗盆或盥洗槽。
5.4.3当设置临床、预防保健、医技等医疗服务用房时,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管理服务用房
5.5.1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入住登记、接待等窗口部门,其用房位置应明显易找并设置醒目标识。
5.5.2办公管理用房应为电子办公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预留条件。
5.5.3厨房应满足卫生防疫等要求,且应避免厨房工作时对老年人用房的干扰。
5.5.4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并应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等需求;墙面、地面应易于清洁、不渗漏;宜附设晾晒场地。
-5.6-交通空间
5.6.1老年人使用的交通空间应清晰、明确、易于识别,且有规范、系统的提示标识;失智老年人使用的交通空间,线路组织应便捷、连贯。
5.6.2老年人使用的岀入口和门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平坡岀入口,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20,有条件时不宜大于1/30。
2 岀入口严禁采用旋转门。
3 岀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坡道等均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应有防止积水的措施,严寒、寒冷地区宜采取防结冰措施。4 岀入口附近应设助行器和轮椅停放区。
5.6.3老年人使用的走廊,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确有困难时不应小于1.40m;当走廊的通行净宽大于1.40m且小于1.80m时,走廊中应设通行净宽不小于1.80m的轮椅错车空间,错车空间的间距不宜大于15.00m。
5.6.4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5.6.5电梯应作为楼层间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的数量应综合设施类型、层数、每层面积、设计床位数或老年人数、用房功能与规模、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等因素确定。为老年人居室使用的电梯,每台电梯服务的设计床位数不应大于120床。
2 电梯的位置应明显易找,且宜结合老年人用房和建筑出入口位置均衡设置。
5.6.6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5.6.7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段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各级踏步应均匀一致,楼梯缓步平台内不应设置踏步。
2 踏步前缘不应突岀,踏面下方不应透空。
3 应采用防滑材料饰面,所有踏步上的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岀踏面。
-5.7-建筑细部
5.7.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主要老年人用房采光窗宜符合表5.7.1的窗地面积比规定。
5.7.2老年人用房东西向开窗时,宜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5.7.3老年人使用的门,开启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用房的门不应小于0.80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0.90m。
2 护理型床位居室的门不应小于1.10m。
3 建筑主要岀入口的门不应小于1.10m。
4 含有2个或多个门扇的门,至少应有1个门扇的开启净宽不小于0.80m。
5.7.4老年人用房的阳台、上人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居室的阳台宜相连通。
2 严寒及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的老年人用房阳台宜封闭,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3 阳台、上人平台宜设衣物晾晒装置。
4 开敞式阳台、上人平台的栏杆、栏板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且距地面0.35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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