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却被骗走房子!昨天司法部出手了
[摘要]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消息,北京一位受害老人的女儿张女士介绍,自己的母亲就被人以“以房养老”项目的高回报骗得房产。其中去签约的地点就是北京方正公证处。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消息,北京一位受害老人的女儿张女士介绍,自己的母亲就被人以“以房养老”项目的高回报骗得房产。其中去签约的地点就是北京方正公证处。
陷阱还是原来的陷阱
众所周知,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而北京方正公证处却偏要剑走偏锋。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消息,张女士称,2016年5月,一位阿姨向其母亲推荐“以房养老”的理财形式,称完全没风险。
张女士的母亲随即被介绍给了广某。广某告诉她,只需把房产证交给他3个月,抵押到的钱交给他理财,老人每个月都能拿到9万多元的利息。3个月期满后,本金全部退回,老人可以再用本金赎回房产证。
去年5月19日,受害老人与广某介绍的“银主”的中间人签署了多个文书。
第二天,中间人带她在北京市西城区不动产交易大厅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随后将190万元分两笔打入她的账户,并在几分钟后转给了广某。
广某则给老人手写了190万元的借条,并注明“此借款定于2016年8月20日一次性还清,用款共3个月”。
随后的3个月中,老人一共只拿到15万元左右的利息,本金也没有归还。
直到去年10月17日,张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被一群黑衣人清出了唯一的住所。带头清理房产的龙某告诉张女士,她母亲借了几百万元做珠宝生意,房子抵了债。
后来张女士了解到,此前母亲去签约的地方并不是什么“以房养老”的公司,而是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在公证处,张女士调取了母亲公证过的文书,包括一份借款合同和一份委托书。而正是由于这份委托书,母亲的房产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了。
每经小编调查发现,北京方正公证处(原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成立于1995年,是市属正处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2年正式对外挂牌。承办全市范围内的金融、房地产、涉外、一般民事法律业务。
文件已公证 维权有点难
遭遇此骗局的不仅仅是张女士母亲一人,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消息,2016年10月,多名老人都被清出自己的原住房,他们的子女开始尝试通过报警、找律师等途径帮助老人维权。
仅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送检察院的相关案件就有30多起。因涉嫌诈骗,广某已经于2017年2月27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老人们当时办理公证手续的公证处包括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和北京市国立公证处。
据北京晨报消息,北京市司法局正在对相关公证处2015年以来办理的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强制执行公证和委托公证进行专项排查。
已经查明涉及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广某的强制执行公证、委托公证共25户、107份公证书,其中到市司法局提出投诉的10户。
根据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北京市司法局调查核实,初步认定,8户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书,未发现明显违反《公证法》的情形,但在办证流程、告知、送达等环节上有瑕疵;2户当事人是否有权处分其名下房产的事实和证据有待作进一步核实。鉴于涉案单位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一段时期以来内部管理不善、出现公证质量问题,方正公证处部分工作人员被处分,决定免去该公证处主任职务,方正公证处停业整顿。
武婕律师对此表示,老人们维权面临一定困难,此外,由于无法确定老人签署文件时是否知道法律后果等,很难取得对老人有利的证据。目前,部分被骗老人仍然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挽回损失。
司法部出手了
据新华社14日消息,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公证工作管理,确保公证质量,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通知提出了进一步具体规范公证执业的五项措施:
一、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
二、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四、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其与受托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五、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
针对老年人群体被骗案例时有发生,每经小编提醒大家,以下三条注意事项需了解:
一,不要轻信投资高额回报的言论,克制赚钱心切的心理。老年人应多与家人、子女协商,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经多方论证再谨慎做出投资理财决定。
二,要正确分析投资理财的后果,重视签字的效力,认真阅读合同或协议,充分、清晰理解条款内容,准确预判不能到期还款的法律后果,切不可草率签字。
三,要有风险意识,特别是在决策环节,如果投资公司要求老年人用一套房屋作抵押借款投资,却不办理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而是要求办理委托代理售房的公证,那么就一定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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