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特点、困境、盈利、运营及机会

2023-04-21 09:22:39 homechen 17713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养老服务再次成为热门话题。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提出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新模式有利于提高养老机构运营效率,是深化养老服务领域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事关大量迫切需要探索研究的议题。首先,要准确认识和理解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内涵。在资金模式上,公建民营运作模式下的养老机构,由政府承担其初始建设的全部费用(包括兴建与改建两种方式),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相应投入建成后的全部或部分装修、运营资金即可,这为具有良好资质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小型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了更多机会,为养老机构的运营注入新的活力。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政府或公建养老机构所属的事业单位拥有养老机构的所有权,社会力量经过一定程序取得养老机构的经营权,实际上体现的是“公有民营”。其中,养老机构所有权的取得,可以是政府或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建设、购买、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也可以是国有固定资产,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培训疗养机构、闲置房产等,经改造后用于开展养老服务。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背后,反映的是政府和社会主体各自职能的重新划分,最终达到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的善治结果。

一、公建民营,有哪些特点?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作为未来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主要趋势,这一新型的养老机构运作模式具有自己本身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如下4个方面:

第一、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性质为非营利性。即便引入民间组织或企业进行管理运营,但是机构仍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在入住价格和入住资格上要体现机构的福利性和公益性。

第二、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对象以生活困难老人为主。已出台的国家及地方政策中也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优先收住“三无”、“五保”、失能、失独、高龄和贫困老人,确保这部分弱势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需求得以满足。同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床位还应向社会其他普通老人开放。

第三、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必须接受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社会组织或企业虽然取得了公办养老机构的经营权,但是机构的所有权仍归政府。因此,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对口的民政部门会定期就机构的运营管理开展监督和评估,确保机构运作符合政府部门的要求。

第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与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由政府包管包办不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需要通过运营管理实现自我的可持续发展。为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持续稳定发展,政府依据相关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床位补贴和运营补贴。

二、公建民营,还能走多远?

过去三年,经历了一场空前盛况的公建民营大潮。为什么“抢”公建民营,是因为获得项目的成本太高,不论土地、物业还是设备设施。政府投,我来管,变成了一条通往胜利的捷径。不但原来一直在“民非”系统里的民办养老机构抢,就连一直以高端著称的各类地产界、保险界、不差钱的大佬们,也跟风抢,并瞬间改头换面,为自己贴上了“普惠”标签?时至今日,公建民营抢夺大戏接近尾声。政府明确不再建大型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上升为主战场。那么,下一个抢的标的是什么呢?公建民营存在的问题又有那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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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注册限制。

有些地方,“民非”注册(现在叫社会组织)与工商注册同等待遇,有些地方仍在坚持:拿了我的钱我的项目,必须是社会组织(非营利)。社会组织与工商注册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盈利能否分红。社会组织,不能分红。工商注册,可以分红。一个不能分红的企业,投资方进出的问题就无解。只进不出,不符合资本的逻辑和游戏规则。由此,一大批早期创业企业和优质项目,至今找不到资本方,极大限制了后期发展。

第二、价格限制。

养老项目的定价,无非三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自主定价。前两者,就是公建民营的定价选择,而后者是真正的市场定价。原来的公建公营,是政府定价。后来的公建民营,多数地方采取了政府指导价,让度了一部分市场空间。政府限价的理由,是要解决普惠养老的问题。由于限价所造成的收入缺失部分,则通过各种“补贴”偿还给建设方和运营方。逻辑上看,行得通。但事实上,答应的能不能给,什么时候给,全额给还是部分给,因各地政府财政状况不同而差异巨大,加之各地政府主官更换的速度越来越快,兑现承诺已是高风险。对于那些进入养老就是依赖政府补贴的经营者,就必然面临着时不时“断奶”的窘地。

第三、客群限制。

公建民营,一般都需要承接部分“政府指定客户”(三五老人及困难群体)。而政府对这部分人的支付标准,如果要求与市场化老人一样的服务品质,那就远不能包住真正的服务成本。只能在一个机构内,不同客群设置不同服务标准,区别对待。就连吃饭,都不得不相互避开,设立“防火墙”。同一院舍内各种矛盾问题纠纷,便可想而知。

第四、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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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营项目的经营权、经营周期、租约时长及续约条件,都受不同地方政府的限制和约束。有些企业刚刚完成投入和前期运营,租期到了政府收回。有些地方,想签长租约,政府不同意。租期所限,经营者缺乏安全感。

第五、经营限制。

公建民营项目,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能否涨价,按什么标准涨,能收什么样的客户,不能收什么样的客户。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约束和限制。严一点的地方,日常经营往往受到各类政府机构的检查和问责,自主经营形同虚设。公建民营的财报和盈利空间、发展空间,期望值都不会太高。

尽管公建民营新建大项目已接近尾声,但对于已建、在建、在营,尤其是社区小微嵌入式机构及居家上门服务等的公建民营项目,仍会继续,并可能加大扶持和支持力度。接下来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公建民营的初衷到底是什么?初衷决定了公建民营的定位。公建民营能解决什么,不能解决什么?各方的职责边界该如何划分?所有者与经营者,应该制定出怎样的一整套谈判机制、沟通机制和评价机制?各方的契约精神如何保证?政府能否做到换官不爽约?补贴能否及时发放,如果延迟发放或者不发放,该有怎样的说法?永远查养老机构及运营者的问题,政府履约无人查无人问无人罚,也是行业的痛点之一。

结论:不是公建民营本身有问题。养老事业,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公建民营,非营利的价值主张,是许多发达国家甚至是全世界的的主旋律和主基调,也是普惠养老的基本实现路径。只是,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针对我们自己国度的、公建民营完整的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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