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 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委托经营合同(样本)

2024-09-04 08:52:46 homechen 17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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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委托经营合同(样本)

一、合同主体
可以两方(甲方、乙方),也可以三方(甲方、乙方、丙方)合同。
甲方:委托方,为养老服务机构的产权(或使用权)单位;
乙方:运营方,为受托承接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管理的机构;
丙方:监管方,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二、公建民营宗旨

坚持项目公益性质、服务宗旨、经营范围不变,原政府投入的土地、房产、物业及设备产权不变。明确护理型机构定位,明确机构面向广大普通老年人的设施和服务层次定位,明确作为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责。
各方共同致力于提升养老服务品质,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三、委托实施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委托实施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和运营年份,土地、建筑面积,单体建筑组成、床位规模、分布和结构,其他属于本项目的设施和物业;项目建设、装修、设施配置情况,室外市政、绿化、水、电、网络、通信、数字电视、监控、道路等设施配套,以及管理服务团队组成等情况。

四、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5年。应明确委托经营起始和终止年、月、日,明确甲方将委托项目移交给乙方装修、布置等年、月、日,明确乙方试运营及正式运营的年、月、日。

五、风险保证金数额、缴纳方式及使用

缴纳风险保证金,是为了确保入住老年人的权益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可根据机构规模和政府建设投资金额确定保证金数额,保证金不计利息。
合同应明确风险保证金使用和罚没条件。保证金支付,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因运营机构管理不当造成入住老年人伤亡的赔偿金预先支付,国有资产损坏或流失的预先赔偿等。保证金没收,一般指因运营方原因出现不履行经营合同或停止经营或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用途等情形,委托方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六、设施使用费(租金)缴纳及使用方式

合同应明确设施使用费(租金)缴纳及使用方式。
1.乙方在接管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前必须按约定时间与甲方进行建筑物、固定资产、设备设施等交接,安排专职人员接管,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开业筹备工作,确保按期开业。在合同到期或提前退出运营管理时,在保证上述资产完好和不流失的前提下,与甲方按时完成移交工作。
2.受托独立运营管理期间,乙方接受甲方按照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和财务监管范围,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务账目收支状况和资金流向实施监管、审计及绩效考核,并接受甲方服务技术指导和服务质量定期督导评价。
3.乙方在受托经营管理期间,应缴纳设施使用费(租金),严格按照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使用、管理、更新和报废,依照设施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向甲方申请使用设施使用费,用于重大设施设备维护、改造提升、老年人服务改善项目等。

七、运营条件

1.需明确乙方资金投入数额及具体装修、设施配置等要求。
2.乙方在合同期内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3.其他运营前置条件约定。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配合乙方做好项目开业前期各项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2.对属于甲方的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核实,签字确认后移交乙方经营管理。
3.每年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
4.根据丙方授权,每年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乙方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5.遇不可抗力事件或因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有义务协助妥善安置入住人员。
6.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权利和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经营宗旨和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若运营设备、消防设备、装饰装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的,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国有资产以及运营方参与固定资产投资更新的设施设备归产权方所有。
2.在委托运营期间承担经营活动的全部成本,包含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水电费、物业费以及其他各项税费等。由运营方投资改造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建设补贴,收住社会老年人可享受运营补贴。运营方可按养老服务机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水电气暖价格优惠和税费减免等。
3.对设施设备后期维护、维修、更新等程序及资金承担方式做出规定。
4.对原由甲方提供的已登记造册的各项设施设备使用中出现损坏或报废等情况,涉及的申报和理赔事项作出规定。
5.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应报甲方书面同意、备案,并明确经费承担。
6.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财政、审计、消防、食品、卫生安全等综合监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在委托运营期间,负责入住老年人的日常管理、处理相关的家属合同纠纷和安全管理,独立承担有关经济、民事及安全责任。
8.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9.不得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10.积极承担本省、市(州)、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任务,优先保障本辖区政府保障对象入住。

十、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甲、乙双方严格履行合同。
2.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定期组织对乙方维护老年人权益情况进行检查。
4.指导乙方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5.监督乙方维护原有资产的完整性。

十一、特别约定

1.为政府保障对象预留床位数的约定。
2.政府保障对象收费,原入住社会老年人过渡性收费标准约定。
3.协同开展其他养老服务项目的约定。
4.创先争优的约定。
5.其他。

十二、合同期满约定

1.合同期满,要明确促进项目平稳过渡和持续正常运行的相关措施,规定项目移交的时间节点。
2.要对双方投入的资产进行清查、确认,明确归属;甲方要按盘盈资产入账。
3.明确续约的条件。

十三、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进一步明确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
1.利用本项目场所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运营方的。
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经甲方考核不合格并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5.存在虐老欺老、推销金融产品、开展非法集资、违规乱收费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6.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医疗和卫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7.违规套取、使用、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项目移交、撤离的时间和乙方资产的处置等问题。
不可抗力的原因,是指项目遇国家征用(以政府文件为准)或遇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十四、违约责任

1.甲乙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导致项目无法运营,使对方受到损失的,视同责任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甲乙一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明确风险保证金缴纳方式及数额,明确风险保证金退还和扣除方式等相关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

合同未尽事宜及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协商,通过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在本合同诉讼期间,双方有义务保持场地现状不受损坏,以及入住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和服务。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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