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福州市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可持续、良性运营,培育、壮大一批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养老服务企业,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现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
1.合理确定地价。养老用地出让底价通过市场评估,在不低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2.灵活供地方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的养老项目用地,可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探索经营性住宅项目采取“限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方式出让。
3.加大土地供应。科学编制供地计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和银发经济产业用地需求。新建城区和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设施。常住人口达到中度以上老龄化的县(市)区应相应上调新建居住区配建标准。
4.支持存量改造。支持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保证建筑物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对空置办公楼、学校等房产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进行临时调整,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空置房产临时调整年限不超过5年,临时调整期内,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二、稳定人才队伍
5.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为紧缺专业,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就业能力,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6.实行入职奖补。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连续满1年且合同期3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属于养老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按本科及以上、专科、中专分别给予3.6万元、2.4万元和1.8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按20%、30%、50%比例分3年拨付。
7.实行在职奖补。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的非在编护理人员,给予5000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3年,可再次申领。对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初级、中级和高级及以上证书的,在奖补基础上分别增加500元、1000元和2000元。
三、加大财税扶持
8.一次性开办补助。给予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15000元;用房属租赁(租用期限5年以上的)且核定养老床位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7000元。公建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累计资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20%的,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补助政策。补助资金分5年拨付。
9.床位运营补贴。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非护理型床位每年每床2200元,护理型床位每年每床28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2800元的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失能老年人数,给予每年每床1400元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
10.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对城市家园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按新建项目每个200万元、提升项目每个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县(市)区政府建设奖补,统筹用于家园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装修改造、运营补助、专业人才奖励等。
11.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服务质量和服务流量,按照每个点每年5—10万元的标准给予县(市)区政府运营补贴,统筹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支付薪酬、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修更新、租金及水电支出、物业管理费用、举办为老敬老助老活动等运营性支出。
12.责任保险补助。鼓励和引导提供入住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自愿参加机构责任保险,按投保人员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给予补助。
13.给予税收优惠。对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养老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用于提供养老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四、提升优质服务
14.支持开展延伸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延伸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与家政服务协同发展,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15.鼓励医养深度融合。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根据不同类型给予医养结合补助,其中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补助8万元,设置护理站的补助10万元。
16.推动标准化管理。推动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的实施。引导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养老服务质量认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五、培育龙头企业
17.培育银发经济经营主体。发挥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积极拓展银发经济相关业务。发挥民营经济作用,完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打破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推动银发经济政策、资金、信息等直达快享。
18.丰富老年用品供给。支持老年用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针对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开发生产适合老年人的产品,进一步丰富老年用品市场供给。
19.打造智慧健康养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场景集成应用,发展健康管理类、养老监护类、心理慰藉类智能产品,推广应用智能护理机器人、家庭服务机器人、智能防走失终端等智能设备。
20.推进产业集群发展。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利用现代化和信息化手段提高专业化、产业化程度,提升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大型养老服务集团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在养老服务企业集群影响下,带动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形成运作规范、层次分明、规模化发展的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格局。
六、资金分担比例
见习补贴、城市家园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市、五城区(不含长乐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其他县(市)区自行承担并组织实施;入职奖补、在职奖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责任保险保费补助和医养结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五城区(不含长乐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其他县(市)区自行承担并组织实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政策调整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培育养老示范企业全面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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