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老人送到养老院长时间不探望 今后或将被通报到工作单位

2018-07-27 09:29:53 admin 8916


养老机构


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但在生活中,一些子女将父母送到养老院后,却长期疏于探望。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此次提交的审议修改稿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明确,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所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福彩留成公益金中要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养老服务业


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需要“真金白银”的保障。《条例草案》中提到,要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此次审议修改稿中增加一条: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


为辖区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提供服务和帮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负起责任。


对此,审议修改稿中也专门增加了条款,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做好老年人调查统计、档案记录和服务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


每个县(市、区)至少建一所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医养结合”将医疗服务技术和养老保障模式有机结合,是养老模式的新突破。


据悉,审议修改稿中增加了有关医养结合这一条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不管新旧小区 都要建养老服务设施


尽管之前《条例草案》中规定了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标准,同时也没有规定已建成居民住宅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问题,建议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对此,审议修改稿中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另外增加规定:“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长时间不探望老人 可通报到家庭成员所在单位


老人最需要的就是关怀,《条例草案》也明确提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尤其是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


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审议修改稿明确,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所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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