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必知!与老人签署服务合同的五条法律忠告

2018-12-25 08:55:42 admin 10267


益年养老

1.不要仅签简单的试住合同,更不能不签合同。

一是因为试住合同并不等于机构能够随意解除合同或让老人离院,反而缺少了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明确约定。

二是试住合同也是合同,也是养老服务合同,无论是否约定,机构仍要担负相关法律、标准规定的义务,仍有可能承担相应违约或侵权责任。

三是签署试住合同,在签署前并不能免除机构对老人健康评估和照护等级划分的法定义务,当然与正式合同一样,可以先做初评,试住期间再做深度评估。

四是签署正式合同,明确约定试住期间以及试住期间和期满后合同变更与解除条件,完全可以解决相应合同解除、变更问题,同时能够详尽规范试住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五是不签合同不等于机构与老人之间没有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虽然按相关法律规定,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但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一旦机构让老人住下了,没有书面合同,也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

2.不要把入住老人送养人都列为“乙方监护人”。

其一,民事行为能力与老人生活自理能力是两码事。

其二,行业实践中仅把患有老年认知症老人、智力残疾老人以及具有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判决书的老人,认定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当然按照法律规定,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更为严格。只有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才有监护人的问题。对此,要严格把握。

其三,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机构、老人、家属的权利义务不同,出现事故后,责任归属和责任比例也不同。

3.要详尽约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责任。

权利义务是合同的核心,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第一,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贯穿整个合同及合同附件,不仅仅是专门的权利义务那部分。

第二,要合理约定机构义务。实践中一些机构合同文本难得司法认可,是因为合同文本没有或较少机构义务,都是或大多是免责条款。实践中机构败诉较高,大多承担部分责任,机构义务不清是重要原因之一。机构义务设置方式一般为合同主文中针对所有入住老人的一般义务,合同附件中针对本合同项下入住老人的具体义务,就是该老人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具体义务不能没有,当然也不能夸大。不要是不对的,慎重是合理的。在我给顾问单位起草的合同附件中,含有紧急送医、外出管理、药物保管发放、体检、安全巡视、安全保护约束等六个特别授权委托单以及机构规章制度手册,也是在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当然包括机构的义务。

第三,要合理约定老人及送养人义务。合理分配义务,就是合理分配责任,就是分摊风险。

4.不要简单化、嫌麻烦。

养老机构服务具有权利义务复杂、持续时间长、风险高、涉及主体多等特点,不用评估、一两页、十几分钟就能搞定的简单合同,是不规范,无法防范风险的。加上初评和签合同,用3个左右小时时间(有的机构用时比这要长)签一个管几年、甚至十几年、几十年服务的合同,是值得的。

签订合同时,要给家属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负责人员要真正弄懂合同,要与家属耐心沟通,让家属明白合同内容和意义,尤其是其自身义务。养老服务,从入住开始,就要规范化、精细化。当然,合同和合同附件不要过于复杂化。

5.不要签完了,就把合同扔到一边。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不仅仅是签署,而且还管着履行、变更、解除等养老服务的全过程。作为机构要将合同约定的自身义务纳入和展开为你的服务计划、服务流程、服务记录、工作考核和满意度调查等,要设计老人和家属履行义务的系列操作文本,引导老人和家属履行自身义务,并保留相关记录。以往养老机构承担责任的大量案例,有很多原因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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