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民政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07-12 09:18:56 admin 7723


2.jpg

各县、区民政局,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事务局,各养老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民政部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改为备案制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养老机构的备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办人在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和涠洲岛旅游区行政区域内举办养老机构,设计床位在500张(含500张)以下的,分别由辖区民政局负责备案。其中,申办人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辖区民政局作为机构的主管部门。设计床位在500张以上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备案。其中,申办人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市民政局作为该机构主管部门。

二、申办人在合浦县行政区域内举办养老机构,由合浦县民政局负责备案。其中,申办人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合浦县民政局作为机构的主管部门。

三、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备案工作,按照公办机构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民政局负责。

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形式兴办养老机构的,应告知申办人到自治区民政厅申请登记和备案。

五、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各县(区)民政局应积极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接,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及时掌握本区域内养老机构企业的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法人登记信息,并履行备案手续“一次性”告知义务。

六、各县区民政局和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事务局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对养老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采用书面检查、抽查检查、约谈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情况。


首页
加盟案例
留言咨询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