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杭州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2020-06-15 09:19:59 admin 9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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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制定本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为加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和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二)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和《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号)。



二补助范围


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资金补助”),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居家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老年人助餐服务、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及部分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三补助主要内容


1、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包括护理员持证奖励、机构入职奖补和政府购买基层专职人员服务补助。


2、养老机构相关补助,包括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综合责任险补助、租赁补助、医养结合补助、等级评定补助,公办养老机构新改扩建项目补助、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


3、居家养老相关补助,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助、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


4、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补助,包括老年人意外伤害团体险项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项目。



四补助相关要求


1、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2018年12月29日前运营的养老机构还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8年12月29日以后运营的养老机构应经民政部门备案。


2、养老机构每次申报省级及区级建设补助的,其床位数必须达到20张床位以上,申报市级建设补助的,床位数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每张床位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应不低于8平方米;


3、收取保证金(定金、押金、会员费等)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收取床位(房间)租金(床位费、会员费等)五年以上的居家型养老床位,其床位不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


4、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5、失能、失智老年人的运营补助,由各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上门评估认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特殊护理服务的(护理员与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6,入住床位为护理型床位),按接收失能、失智标准给予补助,评估费由养老机构承担。


6、正常使用杭州市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各机构应及时录入老年人出入院信息,老年人身份证、户口本、入住合同、评估报告等及时上传。


7、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8、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9、机构申请补助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


10、因客观条件暂停营业的养老机构,在重新营业后给予补助。对停止营业的,不再补助。


11、对自建用房的认定,认定的标准为房屋的所有权在养老机构名下。


12、对于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暂不包含卫生部门许可的医疗床位。享受运行补贴的人月数不包括享受医保定额补助的人月数。


13、对于护理型床位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护理型床位设置在单体建筑内或单独楼层,或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每间卧室床位布置不大于8张,床与床之间设有隐私隔断(帘或其他)设备;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康复室,且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设备;每个层面设置照护台并连接呼叫信号装置终端。


14、同一地点举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只能享受1次建设补助。公办养老机构交给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已享受过市、区财政补助的(三年内),除新增床位外不再给予建设补助。公办养老机构未享受公办养老机构补助的,可按租赁方式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15、对于已享受建设补助再新增床位的养老机构,其入住率按机构总床位计算。



五施行日期


2019年12月13日施行。



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杭民发〔2019〕4号)、《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西委发〔201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范围

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资金补助(以下简称“资金补助”),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居家养老设施建设与运营、老年人助餐服务、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及部分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补助资金来源

(一)省、市补助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二)区本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及福彩公益金。


三、实施原则

资金使用过程中,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跟踪评估、注重绩效。


四、补助内容

(一)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补助

按照《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杭民发〔2019〕4号)执行,拨付资金为省市补助资金。


1.护理员持证奖励。对于入职西湖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两年(要求签订正式劳务合同,若为劳务派遣的,护理员和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要有正式合同)的护理员,根据技能评价体系获得相应级别的,按所获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待评价体系确定后另行制定。


2.机构入职奖补。对于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和方向的毕业生,截至每年年底,进入我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一线工作满5年的,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其中高等本科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补助在毕业生入职连续工作满3年、5年时分两次发放。已享受省一次性入职奖补的不再享受市补助。


3.政府购买基层专职人员服务补助。加强基层专职为老服务人员力量,健全完善助老专管员队伍,要求每个村社配备一名助老专管员。对前期通过公益性岗位招聘的助老专管员,因年龄等问题导致人员流失的,各镇街可通过自主招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切实做到“缺员补员”。区财政按照省市资金下达情况,按照户籍老年人口比例给予补助。


(二)养老机构相关补助               

1.社会办养老机构

(1)建设补助

补助标准。省级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用房自建(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下同)、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停业未正常运营的顺延补助)。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自建型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用型的租用用房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市级按照《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杭民发〔2019〕4号)执行。对经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给予建设补助。以自有产权(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用房开办,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通过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此外,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根据自有产权和租赁房产性质,分别给予每张床位额外一次性补助2000元和1000 元。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金额的80%予以补助。


区级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区与镇街按照7:3的比例承担补助经费。同时对于建立家庭养老床位,根据市区文件要求,给予补助。


补助方式。省级补助在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并依法登记后按要求拨付。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浙民福〔2016〕26号)规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不享受省级床位建设补助。市、区两级补助分两次给予,每次拨付补助标准的50%。第一次在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满1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进行补助;第二次在机构正常运营满3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进行补助。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在机构运营满1年、护理型床位入住率达到50%且收住老人为失能失智老人时,予以补助。到期未达到规定入住率要求的,至达到规定要求后再下拨。


2017年12月31日(含)之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机构床位,仍按照《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283号)进行补助。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助,包括原有机构在此期间通过扩建新增的床位。对于机构在以后年度中因拆迁等各种原因引起养老床位减少的,区里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减少补助资金。因客观条件暂停营业的,在重新营业后给予补助。对停止营业的不再补助。


(2)运营补助

补助标准。市级对主城区持续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给予机构运营补助。补助标准为:接收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助,接收失能、失智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助,区级对接收西湖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照市级标准给予机构运营补助,其中区与镇街按照1:1的比例承担。对于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根据市区文件要求,给予补助。


补助方式。申请运营补助的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月人次统计以杭州市智慧养老系统数据为准(入住每满30天计一个月,不满30天的不予补助)。


(3)综合责任险补助

对于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由省财政承担1/3(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补助),市、区财政除去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各按1/3的比例进行补助。


(4)租赁补助

对通过租赁房屋兴办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年度租金总额20%且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租赁补助。


(5)医养结合补助

对于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内设医疗机构除外),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类型,市里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室、卫生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设置门诊部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6)等级评定补助

对于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DB 3301/T 0035—2017),被评为三星级以上等级的,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可享受市级等级评定补助。补助标准为:五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四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三星级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补助,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补差的方式给予补助。2018年前已评定的机构星级不再给予补助。


2.公办养老机构

(1)新改扩建项目补助。对区、镇街举办公办养老机构,经区发改部门立项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新改扩建项目,省级根据当年实际下拨的省级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决算金额15%的补助。市级按照决算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区级按照市级资金进行1:1配套。项目单位应在决算完成2年内申报补助,逾期不予补助。


(2)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对于公办养老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的,省级补助保费的1/3,市、区财政除去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外,各按1/3的比例进行补助。


(三)居家养老相关补助

1.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补助

(1)建设补助。对新建、改扩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通过验收后,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含省、市、区三级资金)。其中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审核后具备镇街级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资质的,按照审定建设投入的50%予以补助;面积600方以上,且审核后具备镇街级综合性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资质的,按照审定建设投入的45%予以补助;面积300方以上,按照审定建设投入的30%予以补助;面积200方以上,按照审定建设投入的25%予以补助。


(2)运营补助。运营补助含省、市、区三级资金,分为基本运行补助和绩效考核奖励补助。基本运行补助根据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情况进行拨付,标准分别为:五星级10万元/家/年、四星级5万元/家/年、三星级2万元/家/年,其他无星级且正常运营的给予1万元/家/年。绩效考核奖励补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拨付,标准分别为:运行优秀照料中心20万元/家/年;运行良好照料中心15万元/家/年;运行中上照料中心5万元/家/年;运行合格照料中心1万元/家/年;运行不合格的照料中心,不给予绩效考核奖励补助。


补助方式:建设补助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根据核定的投入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绩效考核奖励补助由区民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对照料中心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评定等级后拨付。绩效考核按照分值高低分为5个等级,其中优秀占8%、良好占12%、中上占30%,其余为合格和不合格(总分低于百分制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相关说明:①年度停业的照料中心,不拨付基本运行补助和考核奖励补助;②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照料中心,不拨付考核奖励补助,基本运行经费补助减半拨付;⑤四星级及以上照料中心、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镇街级综合性照料中心,绩效考核被评定为合格及以下的,基本运行补助经费减半拨付;③整体委托给第三方组织托管、并签订托管协议的照料中心,运行经费最终应当拨付给第三方组织;④镇街应给予照料中心运行配套补助。


2.老年人助餐服务补助。

(1)一次性建设补助。辖区内街道(镇)或社区(村)兴办的新建或改扩建的,符合《杭州社区老年食堂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或《杭州社区助餐服务点食品安全和管理服务规范(试行)》要求,能满足20人以上就餐的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给予投入50%且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含省、市、区三级资金)。对于非新建养老机构进行“阳光厨房”改造的,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后,按平均1万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补助。


(2)运行补助。运行补助含省、市、区三级资金。老年食堂(助餐点)运行补助实行“双百分制”考核,即根据第三方绩效考核结果(100分)与受惠人次、优惠幅度(100分)。依据总分排位,划分优秀10%、良好10%、中上20%、中下20%,其余为合格、不合格(总分低于百分制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共六个等级给予不同的补助。标准分别为:自建型优秀12万元(共建型10万元)/家/年,良好9万元(共建型7万元)/家/年,中上6万元(共建型3万元)/家/年,中下3万元(共建型1.5万元)/家/年,合格1万元(共建型0.5万元)/家/年。运行不合格的不给予补助。


补助方式:建设补助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根据核定的投入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绩效考核奖励补助由区民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对老年食堂(助餐点)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考核,按照绩效分占60%、服务人次分占25%,优惠幅度15%计算总分,分档对应补助金额。


(3)配送餐补助。为低保、低边且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90周岁以上老年人,8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孤寡且失能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服务的,配送餐费按每份4元标准补助。区与镇(街道)按照1:1的比例承担配送餐费用。2018年已经开展配送餐服务的镇(街道)按照此标准补助。


补助方式。配送餐服务人次由各社区(村)认真统计,各镇(街道)认真审核,区民政局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补助。


3.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补助

(1)老年人意外伤害团体险项目。根据省市统一要求,2019—2020年间为政府补贴对象购买的老年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承担。具体工作部门分工待定。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项目。统一为全区在运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购买综合保险,所需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全额承担。


其他养老服务项目,包括居家养老“金夕工程”服务(体验)券、失能老人居家上门照护服务、重点老年人健康体检服务、政府补贴对象智慧养老服务、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服务等,均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西委发〔2011〕70号)、《关于印发西湖区进一步推进敬老爱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西政办〔2017〕121号)执行,发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打入老年人市民卡)每年依照市级标准和物价上涨指数,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两家共同确定。所需资金由区、镇街两级按照1︰1承担。

五、资金拨付程序

(一)资金申请。

1.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助、医养结合补助或等级评定补助,通过杭州市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申请失能、失智老人的运营补助,应提供经区民政局认可的第三方对失能失智老人的评估结论、入住合同、收款收据等材料备查。


2.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杭州市智慧养老系统申报,同时提交保单和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养老服务业项目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每年5月底前由镇、街道申报项目申请表至区民政局,10月底前申报项目验收表至区民政局,11月底前区民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行文,将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到各镇(街道)。


4.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由护理员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汇总后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数据真实性声明和申请人身份(或户籍)证明、银行卡、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区民政局审核后,补助资金直接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5.公办养老机构新改扩建补助。公办机构应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发改立项或部门批复文件和项目决算报告。 

  

(二)资金拨付。

1.区民政局对各机构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所有申请养老机构进行核查,再联合区财政局下发补助文件。


2.区民政局对各机构日常运营补助核查中,出现老年人入住月数不符的应扣发日常运营补助。对出现5人次(含)以内的,扣发应得日常运营补助总额的10%;5-10人次(含)的,扣发应得日常运营补助总额的20%;10人次以上的,取消当年度日常运营补助;对机构在申报运营补助涉及骗取补助超过6万元(含)的,5年内不得享受日常运营补助。


六、补助相关要求

(一)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2018年12月29日前运营的养老机构还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8年12月29日以后运营的养老机构应经民政部门备案。


(二)养老机构每次申报省级及区级建设补助的,其床位数必须达到20张床位以上,申报市级建设补助的,床位数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每张床位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应不低于8平方米;


(三)收取保证金(定金、押金、会员费等)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收取床位(房间)租金(床位费、会员费等)五年以上的居家型养老床位,其床位不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


(四)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五)失能、失智老年人的运营补助,由各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上门评估认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特殊护理服务的(护理员与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6,入住床位为护理型床位),按接收失能、失智标准给予补助,评估费由养老机构承担。


(六)正常使用杭州市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各机构应及时录入老年人出入院信息,老年人身份证、户口本、入住合同、评估报告等及时上传。


(七)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八)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九)机构申请补助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


(十)因客观条件暂停营业的养老机构,在重新营业后给予补助。对停止营业的,不再补助。


(十一)对自建用房的认定,认定的标准为房屋的所有权在养老机构名下。


(十二)对于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暂不包含卫生部门许可的医疗床位。享受运行补贴的人月数不包括享受医保定额补助的人月数。


(十三)对于护理型床位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护理型床位设置在单体建筑内或单独楼层,或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每间卧室床位布置不大于8张,床与床之间设有隐私隔断(帘或其他)设备;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康复室,且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设备;每个层面设置照护台并连接呼叫信号装置终端。


(十四)同一地点举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只能享受1次建设补助。公办养老机构交给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已享受过市、区财政补助的(三年内),除新增床位外不再给予建设补助。公办养老机构未享受公办养老机构补助的,可按租赁方式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十五)对于已享受建设补助再新增床位的养老机构,其入住率按机构总床位计算。


七、资金补助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原则,确保专项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各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财力,落实相应补助,补助标准可自行制定。


(二)各项目单位要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


(三)各社会办养老机构在申请补助、接收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五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对全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依法追究机构法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1.本实施意见出台后,前期相关文件废止,前期相关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本文件实施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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