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关于申报2020年度养老机构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责任保险补贴及申报等级的通知

2020-10-22 07:33:25 admin 9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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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更好地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申报2020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责任保险等补贴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申报养老机构补贴的范围

(一)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均可申报等级评定,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责任保险等补贴资金;

(二)盟市公办社会福利院、示范性老年养护院,旗县(市、区)公办社会福利中心、养护院、敬老院申报等级评定和责任保险补贴资金。



2、申报养老机构补贴的条件

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申报等级评定、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责任保险等补贴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2.经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审核,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正常运营且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的、年累计入住60人次以上的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

3.按照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4〕129号)要求,依据民政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内民政发〔2017〕4号),经过三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复审和认定为二至五级,且在三年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

4.在全区新版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的养老机构,未备案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过期未重新备案的,要完成旗县、盟市和自治区三级备案审核后,方可申请补贴资金。否则,不予办理申请补贴资金。



3、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一)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一至五级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量,一级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二级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三级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四级每人每月补贴250元;五级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1.对于社会力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备案面积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备案面积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

3.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根据备案面积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

(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标准

政府对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按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160元的标准,自治区承担50%,即每人每年补贴80元保费。



4、养老机构补贴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申报床位运营补贴程序

1.养老机构负责人要根据全区新版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如实填写《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2.养老机构申请床位运营补贴,以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初评等级为参考依据,最终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评定结果为准。

3.旗县(市、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相应资质,各种材料原件进行审核;100%实地核查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登记花名册、请销假登记本、全区新版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养老机构填写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入住人数、申报补贴金额等内容逐一进行核对。

对抽查核实人数与全区新版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吻合的,依据民政、财政部门实地核实数据申报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同时,对发现有虚报人数套取补贴及消防、餐饮和环评年度检查不合格等情形,审核单位有权取消该机构当年床位运营补贴。对符合申报条件养老机构提交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审核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在申请表内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4.盟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床位运营补贴的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当年本地区申报养老机构总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并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数据填写在《申请床位补贴汇总表》(附件2)内,以正式文件并附《申请表》和《汇总表》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以书面形式反馈旗县(市、区)审核单位。

5.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对各盟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拨付床位运营补贴资金。

6.床位运营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审核后第二个月起计算,根据养老机构实际入住人数确定。从2020年9月起,养老机构实际入住人数以全区新版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数据为准。原则上,每个月每名老年人入住满20天按1个月计算,入住不满20天不计入当月入住人数。累计入住天数的余数大于20天,按照入住1个月计算,余数小于20天不计入当月入住人数。系统内实际入住人数由全区新版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7.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资金每年发放一次,2020年10月底前根据全区新版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各盟市及旗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实地抽查核实的数据,发放当年1-9月份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资金。从2021年起,每年10月底前发放上年10-12月份和当年1-9月份共12个月的床位运营补贴资金。

(二)申报一次性建设补贴程序

1.养老机构负责人根据在民政部门备案面积如实填报《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3),并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2.旗县(市、区)民政局要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备案登记、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3.盟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填写《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汇总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审批后下拨补贴资金。

4.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包括:从2014年起新建和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当年起,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以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养老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

(三)申报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程序

1.养老机构负责人要根据全区新版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如实填写《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请表》,并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2.旗县(市、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养老机构提交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7)进行审核并进行100%实地查验,并将审核情况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养老机构实际入住人数计算办法同申报床位运营补贴程序的第6项和第7项。

3.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20%的比例抽查审核后,填写《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8)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审批后下拨补贴资金。



5、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一)等级评定政策依据

按照民政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4〕129号)文件精神,依据民政厅、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内民政发〔2017〕4号)的评定标准,由旗县(市、区)、盟市和自治区三级民政、财政部门分别组成的等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复审和认定。

(二)申请等级的范围

已经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书》并办理备案且正常运营的公办、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2017年以来未被评为二级以上或评为二级以上,现已超过三年有效期的均可申请。

(三)申报等级评定程序

1.养老机构须填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民非企业登记证书、房产证、消防审查意见书等材料原件。

2.旗县(市、区)民政局在收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联合旗县(市、区)财政局根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内民政发[2017]4号﹞,对申请的养老机构在全区新版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床位数量、床位平均面积、老年人入住率、养老护理员人数和持证上岗护理员人数六项主要指标完成实地核查和初审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在旗县(市、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上报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3.盟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结合养老机构在全区新版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完成对申报等级评定床位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实地抽查工作。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数据填写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汇总表》(附件6)内,以正式文件并附《申请表》和《汇总表》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4.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将组织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或第三方评定机构对申报的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通过自治区民政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颁发相应的等级牌匾,并对民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给予补贴。

(四)评定等级的方法

为了便于基层开展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各类养老机构向规范、有序、标准化的方向发展。在评审过程中,各级评审委员会在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基础上,要把养老机构的总建筑面积、床位数量、床位平均面积、老年人入住率、养老护理员人数和持证上岗护理员人数六项作为主要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同时参考其它指标和养老机构的平时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在评定时以六项主要指标最低的一项确定相应等级。



6、其他事项

2019年5月以后经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因错过申报期限未申报当年床位运营补贴,或有个别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与实际床位数应享受的补贴有出入的情况,需由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经过旗县(市、区)、盟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证实确有此类情况,以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上报民政厅、财政厅,经过审定后从2020年资金中予以补贴。

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文件精神,社会办养老机构在民函〔2019〕1号文件下发前办理的设立许可证到期后,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享受各类补贴政策。



7、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申报补贴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查验,对养老机构提供的材料原件、填报的表格进行审核,按管理权限对各自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地请于10月20日前将三类补贴及申请等级的申请表、汇总表及正式文件上报民政厅、财政厅并将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

养老服务处  乔国龙

联系电话:0471-6611205

邮  箱:190517335@qq.com

财政厅综合处  曲  娇

联系电话:0471-4192646

邮  箱:zonghc66@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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