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办养老机构,最高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

2022-03-29 12:10:27 homechen 98754

随着老龄化不断加深,各地政府对于养老问题非常重视,频频释放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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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是全国老龄化程度最深的省份之一。近年来,政府对养老产业的引导与探索加大了力度,同时,对机构建设、机构运营等方面采取了诸多扶持与补贴措施,来鼓励市场发展养老产业。具体看下面的梳理汇总:

1、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建设补贴政策

具体补贴政策

从2014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鼓励各地采取发放日常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对外资投入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完善以实际入住人数、护理级别为主要标准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对不同社会主体投资兴办的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实施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政策。

外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人的实际人数、身体状况、护理级别等因素,同等享受地方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



2、养老服务税费优惠、金融支持和政府补贴政策

税费优惠

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2、外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金融支持

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落实中央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

支持和鼓励建立养老产业专项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参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对于缺乏融资经验的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其对接,提供优质服务。

凡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兴办的或当年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院和小型托老所,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城乡居民创业贷款有关优惠政策。

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全资、股权合作、股权投资、投资信托基金、发行类不动产投资基金产品等模式,全面参与江苏省重点养老服务工程建设,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政府补贴政策

对认定为“省级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省级养老服务业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和“省级养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列入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分别列入县、设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优先落实各项优惠和支持政策,除按规定给予补贴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养老服务用地优惠政策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闲置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其闲置用房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县、设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4.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鼓励以配建方式建设养老设施。利用现有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以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做变更。

5.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40‰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依据规划按程序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6.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7.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8.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9.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11.鼓励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方式转向养老服务业。可探索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非营利性机构。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培训疗养服务设施场地,以多种方式提供养老服务。

以上参考资料:

1、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2、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

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9号)

4、江苏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

5、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苏民福〔2017〕4号)

6、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交流鼓励外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苏民福〔2015〕11号)

7、江苏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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