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敬老院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敬老院的管理,维护入院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启东市中心敬老院管理办法》(启政规〔2012〕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心敬老院是指由启东市敬老院综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综合管理中心)管理、指导下的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主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敬老院贯彻执行民主管理、以人为本、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对在中心敬老院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院务管理
第五条 供养对象入院管理
中心敬老院应优先供养五保供养对象,为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五保供养对象,应当依法保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所需经费。在此基础上,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逐步开展面向社会救助对象和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性服务工作。下列人员不得在院供养(含社会寄养人员):
(1)精神病、传染病患者;
(2)供养对象自愿要求出院者;
(3)其他不适宜在院供养的对象。
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镇调查核实、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市民政局批准,由本人、亲属、监护人或村委会和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并按照指定的中心敬老院入住。
社会老人自费寄养,敬老院应对入住老人进行身体、精神状况评估,与老年人或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与方式、服务收费标准、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入院的五保对象和社会寄养对象应当服从管理,遵守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六条 供养对象出院管理
本人要求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中心敬老院积极配合办理审批手续,报镇人民政府初核,由市民政局审核审批。
因故不适宜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中心敬老院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民政局审核审批,由敬老院与镇人民政府办妥相关手续。
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
第七条中心敬老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班子代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应当达到1/2以上。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中心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敬老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敬老院内部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3)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4)调解五保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5)组织协调五保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6)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变动时应及时增选补充。院务管理委员会每年改选一次。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活动)每月一次。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和各项活动应作好记录。
第八条建立供养人员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五保审批表(寄养基本情况调查表)、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入院供养协议书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九条 收住自费寄养人员,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签订入住协议。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第十条合理划分生活区、生产区。生活区应干净整洁。居室干净整洁、无异味,家具、用品、铺盖等物品摆放整洁、统一。室外环境和设施做到整洁、美观、协调。生产区不能影响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
第三章 膳食管理
第十一条 高度重视膳食管理,注意饮食卫生,严格按照市管局有关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坚决杜绝食物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讲究饮食营养,制定膳食服务监督制度,通过院务管理委员会听取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制定和调整食谱,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每周食谱上墙公布,要求营养合理,荤素搭配。
第十三条逢年过节和老人过生日,可举行节俭、有益的慰问和祝寿活动,妥善安排好伙食,让老人感受大家庭的温暖。
第十四条 把好膳食物品采购关,制定具体的采购、验收和出入库制度。各中心敬老院应在年审合格的供应商中进行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采购,并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和验收,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伙食账目每月向供养对象公布一次,接受供养对象的监督。综合管理中心应当引入竞争机制,统筹落实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各院实行院长与职工陪餐制度,与供养对象同食堂、同品种用餐,按标准交纳餐费,定期公布交费情况,严禁克扣和侵占老人利益。
第十六条炊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每年一次健康检查,每天实行晨检,出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岗位。
第四章 护理服务
第十七条日常护理
根据供养对象的性格特点、个人意愿,合理安排住房,动员和引导供养对象相互关照、相互扶助。非夫妻关系的异性供养对象不得同住一室。对已经入院的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实行分开隔离居住,避免交叉感染。
中心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根据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对生活能自理的对象,护理人员应督促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象,护理人员应在帮助其完成日常护理内容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十八条心理护理
为有劳动能力的供养人员提供劳动的机会,供养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劳动;根据供养人员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精神文化生活;定期与供养人员交谈,及时掌握每个供养人员的情绪变化;不定期开展为供养人员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保持供养人员的自信状态;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根据供养对象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参与社会活动。
第五章 医疗保健
第十九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中心敬老院应设立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配备医务人员,为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诊疗服务。
第二十条 做好经常性的医疗保健工作。为供养对象定期体检,建立病历档案,记载健康状况和疾病治疗情况。经常组织供养对象进行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定期做好消毒灭菌工作,防止疫病流行。
第二十一条 疾病治疗。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及时检查、合理用药、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进行隔离、治疗。对患大病、重病或者不明原因的疾病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心敬老院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各院应建立完善各种火灾、食品安全、人员走失等应急预案,每年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和安全培训、预案演练。
第二十三条预防火灾
配齐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易燃、易爆物资的管理;使用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应符合安全要求;电源线路、用电设备、监控设施、消防烟感、喷淋系统应经常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预防触电和雷击
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醒目,老人出入和通行之处防滑无障碍。按规定安装避雷设施,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及时维修、保养消防和重要电、气设施设备,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使用取暖器和电热毯等电器设备,不得在房间自炊,不得在床上吸烟;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遇雷雨天气,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二十五条预防食物中毒
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每餐必须做好食品留样,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第二十六条预防中暑
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供养人员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应当有饮水供应,并督促供养人员适量饮用淡盐水;室内注意通风,夏季为每个居室安装电风扇或空调。
第二十七条防止人员走失
严防智残和患有老年痴呆的供养人员走失。为智残的供养人员佩戴写有照片、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以便供养人员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中心敬老院要根据本院实际,积极应对和及时处置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老人请销假制度
供养对象外出必须向院方履行请假手续。自理老人请假外出,必须经值班服务员同意、当班领导批准,院方与其亲属须建立联系电话,确保双方掌握老人离院、到达和返院时间,必要时请其亲属接送。
介助(半护理)、介护(全护理)老人请假外出一律由其亲属来院接送,假期内不退餐费。一旦患病即返院治疗,急、重疾病须经院方同意方可在当地就诊,相关费用按规定给予报支。自费寄养老人外出按寄养协议约定执行。
供养对象经批准外出前,应当由工作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回院后,必须及时向值班服务员、当班领导销假。请假一旦到期,院方必须主动与供养对象或其亲属取得联系,确保其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值班制度
中心敬老院要建立值班制度,总值班由院班子成员轮流担任。各楼建立护理员值班制度,由护理员轮流担任。总值班员和值班护理员必须做到24小时在岗和夜间巡房,认真执行各项值班制度,详细填写值班日志。
第三十条丧葬办理制度
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不得在院内从事做道场、焚烧死者衣物、乐队吹打等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并严格控制丧事活动规模,斋饭用餐不超过3桌,超过部分费用由其亲属负担,丧事活动不超过2天。供养对象丧事费用列入五保供养经费,每人实际支出不超过五保供养金3个月的标准。
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应封存死者衣物,及时通知其亲属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手续,并协同村(居)委会办理丧葬事宜。
供养人员遗物处理,必须由院领导、楼道护理组负责人、当班护理员和死者亲属当场清点、登记、签字。凡属配发物品由院方妥善处理,个人钱物按入院协议处理。
自费寄养老人去世后需要在院内办理丧事的,除全部费用由其亲属负担外,其余均按照上述供养对象丧事活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综合管理中心在市财政局开设专户,设专职会计,对全市8所中心敬老院实行分户记账、集中核算。中心敬老院所需年度经费预算,包括五保供养经费和机构购置设备、维修设施的费用和管理经费(含工作人员工资)由综合管理中心编报,市政府财政部门统筹落实,市民政局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每季初,中心敬老院按实际人数、标准和支出计划编报用款方案,经综合管理中心审核、民政局领导审批后划拨。各项财务支出,各院会计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最后由综合管理中心专职会计到市财政局统一进行结报。
社会捐赠款、物必须如数入账,按捐赠者意愿分配使用,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必须做好台帐并定期公布。
第三十三条中心敬老院物品采购须经院务会议讨论,重大采购项目须听取院务管理委员会意见。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规定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须经综合管理中心、民政局审核后列入政府采购,局采购小组、综合管理中心共同参与,全程监督;其余不需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综合管理中心或各中心敬老院自行组织采购,但必须坚持货比三家、比质比价、双人采购、第三人验收和质量责任制的采购原则。
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提前编报采购计划,其中固定资产项目应年度申报,材料类(含低值易耗)项目提前一季度申报。
第三十四条中心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中心敬老院固定资产由会计人员分类登记,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库存物资出入库登记等账(卡)。每年12月组织对固定资产实地清查盘点,填报“固定资产盘存表”。
中心敬老院固定资产租赁、出让、报废须报综合管理中心同意后,由民政局根据财政局有关规定审批;材料类资产(低值易耗品)报耗须经院领导批准并向综合管理中心报备;直接发给供养对象的衣物须经供养对象签字,发放明细向综合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中心敬老院的经费、伙食费账目按月公布,物资、生产经营账目每年公布一次,接受综合管理中心、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在民政局财务科、综合管理中心监督下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院长离任时,由市民政局财务科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 院办经济管理
第三十六条中心敬老院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农副业生产和社会寄养服务。所获收入必须如数入账,严禁虚假收入、收入不入账或者设立账外账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中心敬老院可以鼓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
第三十八条中心敬老院院办经济收入的15%用于年终工作人员考核奖励,经综合管理中心审核,民政局党委讨论同意后发放。其余盈余部分用于改善院民生活、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及房屋、设备的修缮、更新、改造等方面。
第九章 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和服务人员)是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编外劳务人员,其中管理岗位各设院长1名、副院长1~2名、会计1名。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的配比:自理对象1:10,介助对象(半护理)1:5,介护对象(全护理)1:2.5。
第四十条 各中心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院长主要职责是:
(1)院长对全院工作和人员负责,既要抓好业务又要管理好队伍;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科学制定本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精心组织实施;
(4)严格财务审批制度,管理好院内各项财务收支,加强与上下级和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对院内一切事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5)勤政廉洁,爱岗敬业,创先争优,积极进取,组织开展各类检查评比和表彰活动,定期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提高服务质量,努力营造管理规范、服务温馨、秩序井然、团结和谐的良好院风;
(6)因地制宜地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改善五保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7)定期开展文化建设,组织老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精神文化生活;
(8)抓好敬老院治安防范、安全卫生、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演练等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9)完成市民政局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员缺编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从民政系统现有编外人员中公开选拔。具体公开招聘、选拔工作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服务人员缺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市民政局组成招聘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择优录用的原则实施招聘。临时缺编少于3人时,综合管理中心可以通过先试工,后考核录用的形式进行招工。
综合管理中心应当组织对招聘录用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准予上岗服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二条编外劳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工资标准:根据市人社局规定的事业单位编外劳务人员工资标准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以人社部门最新核定为准。
试用期间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薪酬按同类岗位人员的90%标准执行。
在劳动合同期内,统一办理“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具体休假时间执行各用工单位调休制度。
按有关规定享受值班费、加班费、误餐补贴等。
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的,自然终止劳动关系。
敬老院临时性缺编,且确需用工的,原到龄人员自愿要求继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且表现优秀的,经各院民主测评,报经综合管理中心同意后,可择优聘为敬老院劳务用工。
敬老院因寄养业务发展需要使用职工的,经综合管理中心根据寄养人数及护理等级核定用工人数后,由各院民主测评,可择优聘为敬老院劳务用工。该人员所有支出列入寄养支出,在结算年底收入时给予扣除。
院聘人员的工资一律按照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外劳务人员工资标准二档执行,除享受工作餐、值班费外,不再享受在编人员其他待遇。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一律不予返聘。
(1)辱骂、殴打、虐待服务对象的;
(2)盗窃、截留、侵占服务对象或中心敬老院财产的;
(3)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4)职工间出现殴打、辱骂等有损敬老院形象的。
(5)搞小团体、拉帮结派、散布谣言等影响整体服务质量和团结的。
返聘人员男满63周岁、女满53周岁的,一律不再使用。
第四十四条实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事假应尽量安排在国家规定假期以内,请假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管理人员请假3天及以下须经综合管理中心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经民政局分管领导批准。院长在调休或工作期间离开本市的,应指定专人负责院内工作,并事前按要求报告。
工作人员连续假期一次不超过5天,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7天(不含家庭成员婚、丧假)。事假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待遇根据劳动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管理人员初次担任管理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市民政局考察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正式任用;不能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
服务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综合管理中心组织对预聘对象的服务质量、工作效能、工作纪律、执行规章、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与市劳务技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十六条 实行管理人员交流任职、亲属回避制度。管理人员在同一单位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交流任职。管理人员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单位有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工作关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四十七条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采取班子成员述职、工作实绩评估、民主测评、日常管理情况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分、挪用、截留供养对象款物的;
(2)私分、挪用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
(3)辱骂、殴打、虐待供养对象的;
(4)盗窃、侵占供养对象或者中心敬老院财产的;
(5)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供养对象(含社会寄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中心敬老院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2)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3)损毁、盗窃、侵占中心敬老院或者其他供养对象财产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各中心敬老院应对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制定完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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