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民政部答复:开设养老机构场所选址产权属性问题

2025-01-09 08:28:44 homechen 17524

益年养老官网

咨询: 开设养老机构场所选址产权属性问题

留言时间:2024-12-28

你好!根据国家民政部和各省市民政部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的政策文件,要求各地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实际养老需求情况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开办养老机构。
上述的“等存量房屋”及“社区用房等”开办养老机构,其中包含建筑物产权属性为商业/住宅(即商住一体的房屋)吗?
另外“等存量房屋”包括闲置的住宅房屋吗?存量房屋的具体的定义是指那些属性的建筑类型呢?还有“社区用房”具体包括那些?
目前在开办民营养老机构的选址上遇到困扰,主要是由于当地土地政策历史原因导致之前已经建好的物业和房屋都是默认一楼为商业产权属性,其余部分建筑面积默认为住宅产权属性,即商住房屋,此类闲置且带有独立院地的房屋可以用作开办养老院吗?

恳请详细解答,十分感谢!


答复: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答复时间:2025-01-07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关于“存量房屋”、“社区用房”的内涵及外延,请咨询自然资源部门。
根据《民法总则》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同时,存量房屋开办养老机构还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即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此外,还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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