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年养老 | "长期照护、长期护理、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障", 哪个才对?
长期照护概念和称谓的解析
长期照护,顾名思义就是对失能者进行长时间的照料护理。作为一个制度体系,它包括长期照护的保障体系、服务体系、经办管理和监督体系。
(一)关于长期照护的概念
对于长期照护体系的概念,不同国家和不同组织有不同的定义。我国官方目前也尚未有一个权威的表述。世界卫生组织(WHO)对长期照护的界定,应该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下面我们就对这个定义做一解析。
该定义是:“长期照护是由非正规照护提供者(家人、朋友或邻居)、正规照护提供者(卫生、社会及其他专业人士)以及志愿者进行的护理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因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
这个定义有这样几层含义:
1、照护的对象,即被照护人。指那些 “因身体、精神及认知能力障碍” 而失去自理能力的人,可以简称失能者。
2、照护服务提供者,即照护人。包括三类人:
非正规照护提供者(家人、朋友或邻居),
正规照护提供者(卫生、社会及其他专业人士),志愿者。
3、照护服务的内容。这里没有展开表述,只概括为 “护理照料” ,显然是应该包括生活照料。
4、照护的目的或要达到的目标。使失能者 “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 。这个表述有些绕口,却道出了照护服务的真谛,这里每一个词组都有其独特的含义,与我们传统理解的照护、看护有很大的不同(不是被动的照护,而是要在照护中,充分调动被照护者自身的积极因素,尽可能使之得到自主感、参与感、满足感和人格尊严,得到较高的生活质量)。
5、 “长期” 的含义。长期是区别于急症的临床护理,或短期护理,指被照护对象已基本没有回复自理能力的可能,需要长期照护。不少国家将长期确定为失能期6个月,超过6个月仍不能自理,可申请长期照护待遇。
(二)关于长期照护的称谓
长期照护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服务体系,最早产生于先期进入老龄化的发达国家。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加之后期引进这一制度体系的翻译问题,各国对长期照护概念的定义多有差别,其称谓也呈现多样化。有的叫长期护理,有的叫老年护理,还有的,如日本叫介护,新加坡叫 “乐龄健保” ,台湾开始叫长期照护,后来又改称长期照顾。
十几年前,我国有专家开始向国内介绍这种制度,当时对此不可能有较深入的研究和比较,将其翻译为 “长期护理” ,大概就是为了区别于 “临床护理” 。
后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学者开始研究这项制度,有关研究文章对该项制度出现多种称谓,有的认为这项制度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失能老年人,因此称 “老年护理” ;有的认为这项制度的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两个方面,因此应称为长期照护;也有的认为其主要的支出是照料或照顾的费用,医疗护理的费用已有医保支付,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称长期照料或长期照顾比较合适。
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文献对此的称谓也不一致,如2011年国务院《社会养老体系建设 “十二五” 规划》提出, “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的意见》提出, “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 。
由于国家对此项制度的名称和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近几年各地开展此项制度试点的名称也是五花八门:如青岛市乃至山东省的试点城市,统称为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 ,长春市乃至吉林省的试点统称 “医疗照护保险” ;上海市的试点叫 “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 (2016年的试点办法,已按人社部试点意见改称 “长期护理保险” );南通市的试点称为 “基本照护保险” ;成都市虽是在人社部试点意见下发后出台的试点办法,但仍使用了 “长期照护保险” 的称谓,等等。
随着对国外此项制度的深入了解和国内部分地区的试点,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逐渐认识到,有必要对该项制度的名称及基本概念进行统一和规范。主管社会保险的人社部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认为,将这项制度称为 “长期护理” 似不够准确,其保障的内容主要是对失能者的照料,护理是次要的,准确名称应该是 “长期照护” 。作为社会保险,长期照护应该从医疗保险分离出来,成为独立险种。
2013年以后,人社部门的专业刊物,凡涉及到这项制度的,基本都逐步改称为长期照护保险。2015年底,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召开了一个专题研讨会,主办方和入会专家,都统称这项保险为 “长期照护保险” 。该会还组织专业人员翻译了日本介护保险法,名字就直接译成了《日本照护保险法》,编印了台湾长期照护的一些资料,题目就叫《台湾长期照护保险资料汇编》。
但是,近期国家的有关文件凡涉及到此项制度的,似都是沿用了 “长期护理” 这一称谓。如我国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逐步开展 “长期护理” 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国家 “十三五规划” ,也提出了要探索建立 “长期护理保险” 制度,说明目前官方对此的正式称谓是 “长期护理” 。因此,人社部2016年推出的试点文件名称,仍然确定为《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对于这项制度的名称和概念,近两年在网络上讨论的也比较激烈,有些网友为其添加了部门利益之争的色彩。笔者把微信群里的一些议论总结了一下:
卫计部门主张称 “长期护理保险” ,因长期护理是从临床护理、短期护理发展引申出来的,离不开医疗和护理,而 “照料” 似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因此有人说,卫计部门近期异乎寻常的主抓 “医养结合” ,是想以医养结合代替长期照护,争取对这项工作的主导地位;
民政部门多年前就曾组织人员到国外考察,也曾举办高层论坛,呼吁建立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近期却降低了调门,强调尽快建立高龄失能补贴(上海市每年拿出40多亿建立老年人综合补贴,不知是否民政部门的功劳),并转而推动商业护理保险(北京在海淀区试点),其有关领导的讲话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呼吁尽快建立的制度,由 “长期护理保险” 变成了 “长期护理保障” 。
有人认为,这是因为民政部门要守住阵地, “保障” 仍属于民政范围, “保险” 就不属于民政管辖的领域了;人社部门近年急着为该项制度 “正名” ,改 “长期护理” 为 “长期照护” ,其实质是担心建立这项制度从医保里出钱,随着老龄化加剧,不少地方的医保基金已捉襟见肘,难以再扩大保障范围,解决照护问题必须单独筹资,建立独立险种。
上述议论虽有一些牵强附会,不过政府部门认识不统一,各吹各的号,却是客观存在的,且已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使我国的长期照护体系建设健康发展,少走弯路,非常有必要在各地探索和试点的阶段,从国家层面对制度体系的名称、概念进行统一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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