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市关于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04-27 09:33:04 admin 10324


政策补贴


遵义市关于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第一阶段:到2017年,全市养老服务床位达到4.1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80%的城市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60%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35‰。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第二阶段:到2020年,全市养老服务床位达到5.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7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全部乡镇和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含有养老服务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40‰。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托养、就餐、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其他照料中心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 

  2.发挥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作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切实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效益。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均免费向老年人开放。 

  3.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多形式提供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进一步抓好养老机构建设。 

  1.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镇(乡、街道)敬老院要完善设施设备、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转型为护理型养老机构。福利院、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同时,要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 

  2.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要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闲置校舍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3.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工作。积极推进公办民营,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都要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稳妥开展公办机构转制为企业的试点工作。 

  (三)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加快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改造设施、提升功能,推进已建成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养老服务中心。通过兴建村级老年公寓、幸福院及配套服务设施,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2.建立长效运营机制。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运营资金。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鼓励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 

  3.拓宽资金渠道。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可将部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土地、山林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四)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推动医养融合发展。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引导镇(乡、街道)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床位。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医养结合。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社区化,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家庭责任医生模式,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服务,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护理、保健等服务。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 

  2.健全医疗保险机制。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医保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同时完善医保报销制度。 

  3.鼓励兴建老年康复医院。民政部门要与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出台鼓励和支持护理院(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的具体措施,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备。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 

  (五)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1.制订行业标准。加快制订和完善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等相关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2.完善收费和定价机制。研究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和老年产品用品定价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方式,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3.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老年人信息的动态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托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增加科技养老技术含量,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推进养老机构数字化建设。 

  (六)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拓展养老服务内容。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医疗、精神慰藉、法律维权等服务,并加强对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娱等需要,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老年用品专业交易市场。对开发、生产、经营老年产品的企业和个人,降低准入门槛。支持建立老年用品网络交易平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鼓励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加强规划引导,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扶持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知名度高的养老服务业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七)完善养老服务制度。 

  1.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制度。新建的养老机构要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民政部门要完善养老机构的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会同公安、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商等部门,定期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发改要对养老服务进行价格监督和指导,实行市场定价,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 

  2.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调查,鼓励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各地要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 

  3.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从2016年起,各地要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采用发放服务券等形式,为纳入城乡低保对象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相应的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重点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以及空巢、高龄老人。 

  4.建立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各地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以及7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各地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接受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 

  5.完善老年人精神关爱制度。积极开展“老年精神关爱行动”,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加强与老年人的思想交流,开展心理讲座和培训,提供专业心理咨询、辅导和康复服务,同时利用农村幸福院、留守老人之家、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载体对老年人提供学习教育服务。 

  6.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激励制度。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可根据职称、从业年限等因素,对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开展老年人长期照护者关爱行动,为社区和家庭中的长期照护者提供短期休整和疗养服务。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 

  7.完善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制度。引导市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依托院校、养老机构和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各县(市、区)要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护理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编制养老服务业规划。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编制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2016—2020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级规划和本地实际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 

  (二)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按照到2017年、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35‰、40‰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0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100张、300张和5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列入县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加强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鼓励城乡社区把布局调整后的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凡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在2017年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标准建成。城乡规划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四)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市、县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各地要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一是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按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其中省级补助3000元,市级补助600元,县级补助2400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其中省级补助2000元,市级补助200元,县级补助800元。补助资金分3年拨付(已获得补助的予以分项扣减)。二是年度床位运营补贴。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每年每张床位的运营补贴,由各县(市、区)根据财力自行决定,运营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按2:8比例分担。三是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对已建成的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50000元的机构运营补贴;对乡镇老年人日间照料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30000元的运营补贴。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按2:8比例支付。四是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建立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贫困家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五是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建立完善的养老从业人员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制度,让优秀的养老服务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均月工资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融资。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支持较大规模、入住老人达1000名以上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开展养老教育培训、咨询评估、标准制定、质量监督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优良传统,支持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政府负责制;市、县两级要建立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督促落实养老服务发展相关任务要求。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商务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支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金融、质监、工商、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开展体制机制改革。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提供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养老服务机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制订政府采购养老服务目录清单,通过招投标制和定期考核评价等办法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探索推动与成渝经济区各省(市、自治区)之间建立医疗联网报销制度,实现医疗费用及时异地结算。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2016年8月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并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关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委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有关市直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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