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9-07-22 08:12:36 admin 85578


桂民发〔2019〕2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广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年6月19日

广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工作方案(试行)

2018年12月29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施行,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9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为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规范全区养老机构监管,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可以告知当事人由其自主决定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或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机构编制部门申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在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登记工作

(一)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拟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由申请人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或者业务部门,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内资举办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到市、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到自治区民政厅申请登记。各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需由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一般流程为: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窗口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然后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同意成立的批复,取得批复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日常工作中,养老服务部门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举办条件及具体流程,提供养老机构备案“一次性告知单”等。

(二)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属地行政审批局办理登记的,可由民政部门在名称预核准环节,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同级数据共享平台或者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

(三)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拟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各市、县(区)民政局应积极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接,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及时掌握本区域内养老机构企业的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法人登记信息。

(四)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护老院”“颐养院”“养老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五)存量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及有效期延续等业务时,参照社会组织双重管理要求进行办理。

三、及时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一)养老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各市、县(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应当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养老机构备案“一次性告知单”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相关工作,以便完成法人登记后能及时、有效、安全地提供养老服务。

(三)在具体工作中,各市、县(区)民政局可由养老服务部门直接受理备案;也可由对外窗口统一接受并初步检查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材料不全的告知其所需补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及时转交养老服务部门受理。养老服务部门在备案检查材料中,重点核查备案信息是否符合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无问题必须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备案办理工作应随申请即收即办,相关材料可以通过窗口预约转交或者挂号信邮寄给当事人。完成备案手续后,各市、县(区)民政局依据所备案的信息和材料并结合广西养老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归集信息向养老机构落实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当备案信息与平台信息不一致时,要及时进行核对查验,并督导养老机构及时更新。

(四)各市、县(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部门应靠前指导,简化备案手续。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各市、县(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及街道(乡镇)政府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四、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抓紧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本级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依法做好养老机构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对养老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级民政部门可采用书面检查、抽查检查、约谈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情况。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或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治。要充分运用社会组织年检信息,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被列入“黑名单”的养老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取消特许经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补贴、给予表彰奖励等资格。

(四)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网点、运营管理、人员、财务管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以及接受、使用捐赠、志愿服务等情况。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应及时对其年度工作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并适时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民政部即将修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也将跟进推动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进一步明确对养老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各地民政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自治区民政厅,以便尽快掌握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工作中,可参考《关于成立××××的审查意见》《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等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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