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年养老- 两例养老院内老人斗殴致死事件,养老院应该怎么防范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021-06-18 18:19:53 admin 9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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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侠小说中的一句话,道出了人类数万年来互相争斗的本质——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必然有纷争。


有人的地方就有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居住在养老机构的老人也是一样,只是他们产生矛盾和冲突的方式和形式更加特别而已。有统计表明,在养老机构中,大约有至少10%的入住老人会有不同形式的冲突。


养老机构中老人与老人间的冲突主要表现:

1、踢、咬、击(拍)打以及推搡对方。

2、尖叫、辱骂对方。

3、往对方身上或地上吐痰,或者扔掷废纸、垃圾、石块等。

4、向对方出示自己生殖器官,或者进行与性有关的骚扰。

5、极端的情况下,会用诸如水果刀、笔、剪子等机构中常见的物品直接伤及对方。

这里主要说下养老院内老人打架斗殴致死事件,下边为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1

绥中一家养老院内两名老人因为琐事打架,老人沈某用木棒将王某打倒,导致王某3天后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9月,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十五年。事发养老院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3.1万余元。


68岁的沈某是辽宁葫芦岛绥中县人,居住在当地一家养老院内。61岁的王某也是这家敬老院的养员。


一天下午4点,在绥中县宽邦镇敬老院内,沈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沈某持木棒将王某打倒。王某经医治无效于三天后死亡。经鉴定:王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沈某被抓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事发养老院赔偿王某家属3.1万余元。沈某赔偿家属2.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家属不服上诉,称对沈某量刑畸轻,且赔偿数额过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沈某因琐事用木棒击打被害人身体,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这样的悲剧其实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前不久,为了抢电视看,建昌一养老院两老人互殴!一死一入狱。


辽宁葫芦岛建昌县一家养老院的两名老人,因为争抢看电视的问题发生口角,又厮打起来。期间老人张某多次用砖头砸打对方头部,导致对方颅骨骨折、颅脑损伤重伤。伤者于数月后死亡。2020年6月,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十年。


1954年出生的张某是建昌县人。他是五保户,被送进了建昌县一家养老院居住。


2019年9月15日清晨5点多,张某与养老院居住的另一名五保户在敬老院东大门处,因头一天晚上争抢看电视问题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使用砖头多次击打对方头部,边打边说“我整死你,大不了我也死了给你偿命”。后被其他老人拉开,被打者被送往建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右硬膜外下血肿、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脑疝。经鉴定为重伤。


几个月后的2020年1月18日晚,被打老汉死亡,1月19日尸体在未做尸检的情况下火化。而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控制,并被提起公诉。


建昌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应受刑罚处罚。被害人虽于2020年1月18日死亡,但无法认定与本案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张某应吸取本案深刻教训,增强法制观念,遇事冷静、理智处理,做遵纪守法公民。近日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老人发生冲突的原因

一、养老机构空间拥挤、缺少私人空间


过于拥挤的环境很容易造成人与人直接的身体接触;私人空间狭窄使人感到缺乏自我的安全感和舒适感。


二、私人空间受到“侵犯”


老人不希望他人进入自己的私人房间或私人空间,而他人不经允许擅自进入客户的私人空间,老人会主动向对方引发冲突。对于那些头脑迷糊或漫游的客户,他们可能误将他人的房间视为自己的房间,从而受到自来房间主人言语、甚至肢体的攻击。


三、护理人员不足,造成服务不到位


老人的各类需求得不到及时反映,从而造成老人情绪的急躁。


四、嘈杂、压抑的环境


这类环境会使人产生急躁的情绪。


五、老人身体及精神疾病


这里疾病主要是与精神健康失调和老人痴呆相关症状的疾病。在很多情况下,患有这类疾病老人常常以某个人或某几人为目标,他们可能认为这个人或这几个人可能会伤害客户自己,甚至认为会杀了自己,所以一旦这样客户遇到对方,就可能产生比较偏激的反应,甚至会主动攻击对方。


六、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对冲突的视而不见和漠不关心的态度


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个比较普遍的问题。由于有些老人之间的大都是言语或较小的肢体冲突,一般护理人员不会过于敏感或顾不上此类事情。这样有可能助长一些老人间矛盾的积累,从而可能造成极端的刑事事件。


七、缺乏文娱活动


有一些养老机构,实际上只是一个老人在里面睡觉和吃饭的场所,机构里面没有或是很少举行各类活动,这样也使得入住的客户无事所从,无聊之中就有可能滋生不必要的是非和冲突出来。


如何防范此类事件发生

一、民政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管


1、对于社会力量办养老院的基本资质应加强规范。

2、对于养老机构的相关配置进行详细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养老服务标准认定机制。

3、引入养老机构意外伤害保险来转移经营风险。我国已经有部分地区养老院给老人买人身意外保险,这类保险可以由财政拨款一部分,养老院缴纳一部分,老人自己交一部分。



二、养老机构规范自身管理


1、养老机构会根据老人身体状况进行分类收取老人,对老人进行分类管理。比如有专门针对特殊群体的公寓、陪住型老年公寓、特护型老年公寓、自住型老年公寓。

2、在防范老人发生意外方面,引进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结合的基础设施。比如在户外,各处都有紧急呼叫按钮,每个老人都有一块机器定位手表,值班室通过GPS定位来对老人紧急状况进行监视。


三、家属对养老院功能应该有正确认识


养老院就是替子女照顾老人生活的地方,不是存放老人的保险箱,养老院并不能完全保证老人不摔倒、不发病。

就像老人生活在家里,家属就敢保证老人不摔倒吗?作为子女,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生活和精神上的照顾,如父母选择到养老机构居住,子女应支持并做到经常探望。


四、老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条件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


1、选择养老院前一定要做好实地考察,保证自己入住一个满意的养老居所。

2、签订合同时,要更加关注合同中约定的养老机构提供的护理、医疗服务,以及相关硬件的规定,必要时应该要求子女或专业人士陪同签订合同。

3、老人不能讳疾忌医,在入住时要准确全面告知养老机构自身情况,不要有所隐瞒,以免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写在最后


我国绝大多数养老机构是以帮扶、救助城市“三无”、日常生活疏于照料,以及农村“五保”老人为主,且多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所以其公益性特征尤为明显。

养老机构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养老机构的经营风险是个人和社会共同作用的结果,只有政府、养老机构、老人及其家属三方各自向积极正面的方向努力,才能让养老机构持续为我国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贡献巨大力量。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来自不同教育、工作和生活背景,每人的个性因人而异。他们在养老机构长时间生活,自然会结交一些“合得来”的朋友,同时也可能排斥其他一些“合不来”的老人。

作为养老机构应该平等对待每个入住客户,给予客户一个平和、安全的生活和护理环境。

所以至于客户之间产生各类矛盾以及冲突,养老机构都及时给予疏导,特别是客户间发生直接冲突时,养老机构必须要第一时间进行劝解,尽可能在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对于那些无法遵循养老机构管理指引,并且经常实施暴力攻击他人(客户或护理人员)的客户,养老机构应该及时劝离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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