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投资养老,不可不知的养老用地政策
一、养老土地政策
1、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规〔2019〕3号
(4)规范存量土地改变用途和收益管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不增收改变规划条件的地价款等;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原划拨使用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有偿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调整有偿使用价款。
(5)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5)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政策要点:明确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等。
3、十部委发布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发〔2015〕33号
政策要点: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4、 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意见》(国办发〔2015〕84号)
政策要点: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
5、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
政策要点:明确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缓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压力。
6、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7〕12号)
政策要点:明确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缓解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压力。
7、《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
总结:从以上政策分析中可以得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营利性养老机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1、企业自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不限,但要符合规划要求);
2、企业厂房(存量工业用地,上海除外);
3、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
4、酒店、商业等商业设施或旅游设施;
5、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学校、社区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二、养老项目土地取得方式及开发途径
政策 规定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
2. 利用存量或增量工业用地开发养老项目
(1)土地取得方式
政策 规定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
3. 利用合适的商业用地开发养老项目
(1)土地取得方式
政策 规定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4. 对现有经营欠佳的酒店项目进行改造,开发养老项目
(1)土地取得方式
政策 规定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
(2)开发途径:可通过收购、租赁等形式整合相关酒店类资源开发养老项目。
5. 利用旅游用地开发养老项目
(1)土地取得方式
政策 规定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
(2)开发途径:此模式依托特定地区本身具有的自然风光资源或旅游景区资源,将其与养老产业相结合,设计适合老年人的旅游路线或是在临近环境优美的风景区建设养老社区、俱乐部或度假酒店,并提供各式旅游休闲服务,从其性质来看,多为经营性的模式。此模式,多是以旅游地产立项获取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土地取得方式根据建设内容的性质进行区分,涉及老年住宅建设的,以招拍挂的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周边的景观可以利用集体林地、农用地进行建设。
6. 空闲的学校、社区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1)土地取得方式
政策 规定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
(2)开发途径:可供利用做养老的资源较多,学校、医院、社区用房,同时,公司也可以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以整合、置换、转变用途、租赁等方式,对其举办的各类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度假村、疗养院、招待所等资源进行改造,用于养老项目的建设。不过这些类型主要是改造改建方式比较受到政策支持,如果涉及相关用地开发建设,则需要分情况,涉及自有用地的,按照自有用地的政策,协议出让,涉及公开市场招拍挂拿地的则招拍挂形式出让。
7.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养老项目
(1)土地取得方式
政策 规定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
政府 政策 解读 | |
土地 取得 方式 |
(2)开发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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