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广州市家庭养老床位的补贴及领取
穗民规字〔2021〕5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试点基础上,决定在全市全面铺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推动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专业化的照护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一)需求导向。综合考虑本区老龄化程度与老年人服务需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培育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组织、护理站,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专业支持。坚持社会力量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有效调动和发挥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优势和积极性,把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床位实时监测、专业护理服务作为家庭养老床位的必要组成部分协调推进,规范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
(三)家庭参与。加强宣传倡导,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协同提升居家养老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二、建设和服务规范
(一)功能定位。家庭养老床位是依托养老服务组织、护理站,为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与智能化家居改造,在家中设置具备机构化服务功能的床位,根据其意愿和需求提供与床位相配套的全天候、全方位、全人长期照顾服务。
(二)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家老年人:1.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有养老服务需求但因各种原因未入住养老机构或目前家庭有一定的照料条件暂时不需要入住养老机构;3.资助对象须接受本市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
(三)服务机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依法设立或备案的养老服务组织、护理站。
(四)服务要求。服务机构应积极提升专业化水平,配备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人员团队、信息系统,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相关标准配备养老护理员并实行24小时值班。
(五)床位建设内容。建床服务半径在中心城区不超过15分钟,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确保及时响应与服务可及。服务机构对安装的适老化和智能化设施设备定期维护,确保产品质量和正常运行。床位建设内容如下:
1.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可参考附件1),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空间,为老年人居家安全和上门服务人员有效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2.智能化改造。服务机构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如防走失装置、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漏/溢水报警器等智能化设备(可参考附件2),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3.床位实时监测。服务机构可依托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化设备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通过无感式监测实时掌握老年人身体变化和上门服务情况,经老年人或其家属同意,根据需要联网视频通话并提供紧急援助。
(六)服务内容。各区民政部门应指导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按照养老机构的专业服务要求,结合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价格等设置阶梯式的服务项目清单,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为其提供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个人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定期巡访等专业服务。社会力量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制定,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支持服务机构在对老年人住所进行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全部纳入家庭养老床位统一管理。
三、建床流程
(一)申请。老年人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向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或根据需求就近选择服务机构,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家访。服务机构入户走访,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建床意愿和家居环境等情况。
(三)评估。对于需进行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的老年人,区民政部门安排评估机构按照本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工作相关规定进行照顾需求评估。老年人已有照顾需求评估报告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评估。
(四)签约。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制定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和照顾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
(五)建床。服务机构对老年人的家居环境进行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
(六)核实。对于须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资助的服务机构,由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建成的家庭养老床位进行核实。
(七)服务。服务机构按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为签约老年人提供服务。
四、建床资助
(一)资助标准
对新建床并经本市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为照顾等级2-6级的广州市户籍老年人连续提供服务满12个月,且经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实合格的家庭养老床位,以每张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不超过1500元、智能化改造设备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在实际改造费用的范围内给予一次性建床资助。同一老年人只计1次建床资助。
(二)资助条件
服务机构申请建床资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或备案。
2.为老年人所提供的家庭养老床位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
3.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具体包括服务合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报告。
4.完成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基础项目。如老年人在建床前已实施部分适老化基础项目改造且改造内容满足附件1要求或主动放弃的,经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字同意,服务机构可以用可选项目替代,适老化基础项目应至少完成3项且总项目数不低于6项。
5.床位经核实合格。
(三)申请流程
1.服务机构在每年1月与7月向机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的家庭养老床位建床资助(逾期不予受理)。
2.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市民政部门审定。
3.市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要件进行核实并对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第三方机构签注意见后报市民政部门。
4.市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签注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四)同一住址有2名或以上老年人建床的,对共同使用的适老化与智能化设施设备不再重复资助。已享受我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的老年人不再纳入建床资助中的适老化改造项目资助。对签订服务协议时间不少于12个月,但老年人因故死亡而导致服务不满12个月的,可按月给予建床资助(当月服务天数大于15天的,按一个月算;当月服务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资助)。
五、护理资助
(一)资助标准
每张家庭养老床位收住经本市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为照顾等级2-6级的广州市户籍老年人,对按以下标准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给予护理资助:
1.经评估为照顾需求5-6级的老年人,由服务机构每日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照护服务,每人每月资助500元。当月服务天数大于等于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当月服务天数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资助。
2.经评估为照顾需求3-4级的老年人,由服务机构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服务,每月上门次数不低于12次(同一天多次上门的只计1次),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28小时,每人每月资助300元。
3.经评估为照顾需求2级的老年人,由服务机构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服务,每月上门次数不低于8次(同一天多次上门的只计1次),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16小时,每人每月资助200元。
(二)资助条件
服务机构申请护理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或备案。
2.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具体包括服务合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报告。
3.床位经核实合格。
4.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以上。
5.资助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6.机构与其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机构依法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三)申请流程
1.服务机构在每年1月与7月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的护理资助(逾期不予受理)。
2.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市民政部门进行审定。
3.市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要件进行核实并对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第三方机构签注意见后报市民政部门。
4.市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签注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六、其它扶持政策
(一)助餐配餐服务补贴。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符合《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5号)规定的资助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资助标准的就餐补贴、送餐补贴。
(二)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机构的,其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支付费用,按照长护险有关规定结算。
(三)医疗保险。支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同步提供生活照料、居家护理与医疗服务,鼓励将家庭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合并设置,促进医养、康复服务在居家环境中深度融合、形成互补。
(四)在住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老年人不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建床资助与护理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可享受相应资助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政府服务资助或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五)家庭养老床位护理资助与《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1号)的机构延伸服务补贴以及《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9号)的运营补贴不重复享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政策指引、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核实标准,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资助材料核查与日常协调工作,督促指导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家庭养老床位定位,积极鼓励引导养老服务组织、护理站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规范家庭养老床位管理,拓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内涵。
(二)加强资金保障。家庭养老床位的建床资助、护理资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区民政部门每年将床位建设计划和资金测算情况报市民政部门汇总,科学编制预算,加强对资金的日常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技术保障。各区民政部门要督促申请家庭养老床位资助的服务机构按照市民政部门相关信息系统接口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对接,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四)加强服务监管。各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的常态化监督管理,把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服务监管范围,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筑牢安全防线。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充实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高监管实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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