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2025年重庆市养老服务政策扶持及标准

2025-03-28 08:56:08 homechen 3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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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9号)

4.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

7.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13〕160号)

8.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8〕13号)

9.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1.《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二具体措施


(一)资金配套

1.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标准。

市级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对每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补助20万元,对每个乡镇的养老服务中心及辖区内村级互助养老点补助100万元。


(二)税费优惠

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


2.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


3.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者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优化审批

1.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许可。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2.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养老机构设立及变更办理备案手续,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