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年养老|养老驿站存在的五个问题,六点建议!
在近日召开的北京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北京市政协委员、澳门恒邦集团董事长陈晓烽带来了提案《关于加强养老驿站供需服务的建议》。他认为,养老驿站存在供给与需求脱节、网点获取难度较大、服务质量不够到位、缺乏规范化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服务监管不够到位等五方面问题。为此,陈晓烽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举措解决这些问题。
北京试点“驿站式养老”
“驿站式养老”是近年来新兴的一个词汇。2015年5月1日,《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开始实行。《条例》将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朝阳区作为北京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以及全国的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在当年就开始推行“驿站式”养老服务模式。这是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为附近社区老人按需制定特色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满足老人的各项生活需求。朝阳区提出机构养老“保基本、退普惠、引高端”、社区养老“小规模、多功能、专业化”、居家养老“网格化、零距离、驿站式”的发展思路。
今年1月,北京市首家智慧养老示范驿站顺义石园北区利都智慧养老服务驿站正式揭牌投用。老年人家庭通过手机APP就可实现在线预约服务、在线观测老年人健康、保障老人安全等功能。今年,北京市初步计划建设10家智慧养老服务驿站。
五方面问题阻碍“驿站式”养老发展
陈晓烽认为,养老驿站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供给与需求存在脱节现象。他发现,目前运营的中小型驿站占80%以上,中型以上占比很少,未能实现按所在地域社区需求特点来量身定制、提出服务的构想。
养老驿站网点获取难度较大,存在城区内网点和可利用场地有限等问题,对于中小型养老驿站来讲,大多数床位相对少的日间照料项目没有开展起来。
服务质量不够到位,驿站里的一些助医、康复服务,理疗无资质的服务人员较多,有些驿站服务商没有运营服务经验,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基层护理员基本没有上岗证,并且短缺,招到的人员基本年龄偏大、学历较低,存在服务风险问题。
同时,部分运营商由于资金等问题,只局限于眼前的生存,缺乏规范化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现有养老驿站运营主体,服务内容较单一,效率不高,运营服务缺少标准化。
而且,驿站服务监管还不够到位,尚未完善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监管机制,有单位或企业凭借自身渠道或资源,从政府免费获取场地运营养老驿站,但没有相应的运营服务能力,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从筹备到运营 加强养老驿站供需服务
在驿站运营前期网点布局调研、准入等前期准备工作方面,陈晓烽建议,完善、制定统一规范的驿站准入、竞标标准与评估方法。同时,要根据社区老人需求情况进行特色服务布局。
对于已建驿站,陈晓烽认为,可以从多个方面对运营服务体系进行完善与提高。
首先,建立较低收入老人养老保障机制。在陈晓烽看来,养老驿站承担更多的社会公益职能,需要解决部分贫困群体的养老问题。对于一般企业退休的失能、半失能空巢或高龄老人,政府可根据评估情况,按照居家养老、社区养老、驿站照护等相应配套的补贴政策,完善适当固定补贴(强调有针对性的补个人)的保障措施,明确资金等各项补贴标准、监管审核制度。此外,陈晓烽希望民政部门尽快协调出台在驿站进行康复治疗可进行医保报销的政策,满足老年人可就近在驿站进行康复照护的需求。
在监督方面,要加强养老驿站各项政府补贴服务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相关审计部门监管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的应逐级追究监审责任,不断强化监督工作。
而针对不少老人把驿站当成养老院,把居家养老和以往的家政服务混淆起来的问题,陈晓烽建议政府定期对驿站运营情况进行监查、纠偏指导;对于住了不走超入住期限的老人,提高收费标准,有特别需要的则引导其入住养老机构。
另外,还要建立长效的养老驿站动态评估考核监查机制。陈晓烽认为,驿站运营方应与所在社区居委会和志愿者团队建立联动机制,每月召开驿站运营研讨会,就服务内容、服务需求、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政府补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服务效果等问题进行探讨,将社区百姓对驿站服务的满意度以及政府对驿站的监督检查评价作为对驿站星级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违反民政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的机构或社会组织服务商,可拉入信誉失信名单,今后不可再享受政府项目及任何优惠政策。政府相关部门还要建立考核和优胜略汰机制,加大定期考核制度,对不能达标、不诚信的运营商,政府应回收其运营权,并重新在社会上竞标,择优选用服务商。
陈晓烽认为,要通过引入市场化机制,培养一批拥有资金实力、专业的养老服务运营企业,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整体市场的成熟和发展。同时,引入有实力和品牌企业参与养老驿站的建设运营,可以提供高标准的规范运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产业发展。
养老服务驿站介绍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由法人或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为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驿站的人员设置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站长1人(可兼职),养老护理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达到1:6,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人员(可兼职)、1名医务人员(可兼职)、1名工勤人员(可兼职)、财务人员1人(可兼职)。
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项目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需设置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六类基本服务项目。在此基础上,可根据自身条件拓展开展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康复护理、法律咨询等服务项目。
日间照料
(1)利用驿站现有设施和资源,为社区内空巢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实施专业照护。
(2)针对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开展短期全托,短期全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
(3)积极主动为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协助进食、协助排泄及如厕、协助移动、更换衣物、卧位护理,以及洗发、梳头、口腔清洁、洗脸、剃胡须、修剪指甲、洗手洗脚、沐浴等内容。
(4)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接送需要日间照料的居家老人。
(5)对于需长期托养的老年人,统一推介转送到附近的养老机构(照料中心)接受全托服务。
呼叫服务
(1)响应老年人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手段或电话、可视网络等电子设备终端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整合联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和社区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
(2)呼叫器、远红外感应器、网络终端、可视网络等智能呼叫网络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3)驿站应主动公开服务电话,选派熟悉业务、服务能力强的人员接听电话,收集老年人服务需求。对于政策咨询类电话,尽可能第一时间给予解答。对于服务需求类电话,应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转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办理。
(4)对于老年人提出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等服务需求,由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转介或直接提供服务,按老年人要求排忧解难,做到高效便捷、收费合理。
(5)驿站为老年人推荐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必须负责该服务的跟踪督导。承接服务的服务机构须是经民非或工商注册、管理规范、服务记录良好的服务机构。
助餐服务
(1)助餐主要分为集中用餐、分餐和上门送餐。
(2)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行业标准。
(3)提供助餐服务应根据营养、卫生的要求、老年人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做到荤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细搭配合理,每周有食谱。
(4)实行集中用餐的驿站,应在醒目处公示助餐服务时间、服务须知等,保持内外环境及餐桌整洁,餐具须每餐消毒一次。给予老年人充分的用餐时间,服务过程细致、周到、亲切;注意观察老年人用餐安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分餐、送餐应及时,饮食应保温、保鲜、密闭、防止细菌滋生,提供符合保温、保鲜要求的设备及运输工具,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达。
送餐时要注意核对老年人的姓名、菜品及数量,确定无误后签收,服务时礼貌、周到、细致。
(6)提供餐饮加工服务应获得卫生许可证,助餐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助餐服务可转介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
(7)提倡通过中央厨房方式开展助餐服务。
健康指导
(1)设有护理站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站配备的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人数应当符合本市护理站审批有关要求。
(2)不具备条件的,依托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服务,可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的设置与管理相结合;也可引入社会化专业机构,提供健康服务支持。
(3)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至少依托医疗机构提供量血压、测血糖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依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开展慢性病管理、常见病护理、翻身拍背、养生保健、用药指导等医疗护理服务。
设有护理站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等医疗护理服务。
(4)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举办健康知识及技能培训,加强老年健康教育,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5)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站或专业医生、护士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文化娱乐
(1)协助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包括组织书法、绘画、棋牌、唱歌、戏曲、趣味活动、益智游戏以及健身运动等。
(2)驿站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明确活动设施场所的开放时段、注意事项、服务保障措施,在不同时段安排适宜的活动方式,确保不影响老年人正常休息和身体健康。
(3)所有活动遵守安全、自愿原则,满足老年人身体和精神健康的条件和需求。
(4)活动场所宜由专人定期打扫清理,确保干净整洁。
心理慰藉
(1)驿站应及时掌握签约服务老年人的心理变化,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2)心理慰藉主要以陪同聊天、情绪安抚等形式开展。陪同聊天以老年人感兴趣的话题为切入点,多倾听,引导老年人倾诉,与老年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帮助消除不良情绪反应及孤独,满足老人情感慰藉和心灵交流需求。
(3)心理慰藉服务应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4)心理慰藉服务的人员可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医护人员或经验丰富的养老护理员担任。
(5)要有危机处理的意识,制定相应的危机处理预案和程序。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寻求专业支持,或转介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助洁服务
(1)助洁主要包括整洁居室(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和清洁灶具。
(2)门框:无尘土、触摸光滑、开关盒等表面洁净,玻璃目视无水痕、无污渍、光亮洁净。
(3)地面:木地板洁净,瓷砖无尘土有光泽。
(4)居室:地面无死角、无遗漏,洁具洁净光亮、无异味。
(5)清洁灶具:无明显污渍、不锈钢灶具光亮洁净,必要的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助浴服务
(1)助浴主要分为来站助浴和上门助浴。
(2)助浴前应进行健康评估和安全提示,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有条件的驿站,可派车将老年人接到驿站。
(3)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
(5)上门助浴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
助医服务
(1)协助监护人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或代为取药。
(2)遵照医嘱,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管理药品。
(3)按照监护人要求提供约定内服务,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或转介服务。
助行服务
(1)助行服务包括陪同户外散步、陪同外出。
(2)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
(3)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
(4)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代办服务
(1)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代购、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服务。
(2)服务范围包括为老年人代购生活必需品或陪同购物,代领各种物品,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日常费用,服务人员应准确记录购买的品种,清点钱物,按照约定购物,做到当面清点并签字。
(3)提供代办服务时应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向他人谈论老年人的家庭情况或钱物情况。
康复护理
(1)康复护理医疗服务应依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2)康复护理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3)康复护理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
(4)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设施设备。
法律咨询
转介由法律从业资质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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