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国家卫健委发文,医院申办养老机构政策大放开

2019-07-16 09:20:09 admin 7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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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为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通知》对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做了如下要求:


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1、申请内部设置诊所等,实行备案制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2、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两证合一”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属社会办医范畴的,享受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1、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2、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3、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4、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


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


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筹建指导书,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今年以来,医养结合红利不断,关于养老方面的政策逐步放开。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5月29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放宽准入,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从国家近期的各项文件能够感受到,医养结合是国家提高老年人健康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如今,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已经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今后社会办医在医养结合领域的空间将逐步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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