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

2021-05-29 10:00:18 homechen 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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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要求,进一步满足我市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权益,6月5日我市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该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工程,社会关注度高,意义重大。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明确发展养老服务业就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和产品,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省政府明确要求各地出台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文件,并将以省政府名义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业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存在养老床位不足、产业化程度低、资金投入缺乏、服务功能不全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我市参照各地经验做法,结合盐城实际,研究出台《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努力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起草依据
    《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等文件。
    在起草过程中,还广泛调研、参考了南京、苏州、常州、无锡、南通、徐州、宿迁等地相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办法》由市民政局牵头起草。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听取市直10多个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意见》(送审稿)。2014年12月8日,市法制办将《实施意见》(送审稿)发布在《中国盐城》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会同市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认真、反复的修改。《实施办法》于2015年2月26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先后征求了市人大、政协意见。2015年4月3日,市政府还就《实施意见》中大市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等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会办。《实施意见》结合会议有关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5年6月5日正式出台。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政策保障、推进措施等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体思路”阐述了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发展要求。
    第二部分“发展目标”明确了到2020年的工作目标,其中比较硬性的指标有: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覆盖所有城乡社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5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到镇(街道)三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
    第三部分“主要任务”,主要是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积极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其中有明确指标要求的惠民举措主要有:
    (一)完善养老公共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由当地政府通过新建、置换、改造、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在新的城建项目审批时,发改、规划、住建部门要把老年人无障碍设施作为必要的建设指标把好审批关。
    (二)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对养老护理员进行培训,到2020年,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三)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社会氛围。到2020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支持建设1至2所老年大学,强化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要。
    (四)加快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档升级。2015年底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现“三有三能六达标”。到2020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本具备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功能,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五)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对评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部分“政策保障”,一是加大土地保障力度,按照到2015年、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30‰、40‰的目标,以及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县(市、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二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免征营业税,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三是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从2015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经考核评估合格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6个月以上的全护理、半护理和自理老人,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40元和30元运营补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各地要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补贴。四是加大金融、保险扶持力度,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由政府供养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基本保险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
    第五部分“推进措施”,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和评估制度,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退出、运营、监管机制。
    四、《实施意见》对经费渠道的新规定
    加大公共财政扶技力度是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的重要支撑,《实施意见》重点规范了经费渠道,努力保证发展养老服务业能够有足够、充分的资金支持。
    《实施意见》规定自2015年起,取消市、区按5:5比例分担床位补贴和运营补贴的政策,参照省财政补助方式,采用因素法分配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对各区的专项补助不再指定到具体项目,由各区按照相关要求筛选本地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负责实施,所属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助所需资金,除省、市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各县市 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助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各县市财政承担。《实施意见》还要求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落实中央关于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调动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统筹养老服务事业及产业的政策举措,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民生、扩内需、促就业、稳增长、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助推幸福盐城建设。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教体娱服务覆盖社区全体老人。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覆盖所有城乡社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5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到镇(街道)三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
  ──保障功能更加有力。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统筹规划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家庭、个人承担应尽养老责任。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教育、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培育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产业集群或知名品牌。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估体系不断健全。规划、土地、税收、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制度措施不断完备。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不断浓厚。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
  ──体制机制充满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机制,不断提高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养老机构比例,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1.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把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民生幸福工程建设重要内容和议事日程。依据省级规划,按照老年人口结构和分布情况,编制当地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在制定城乡发展规划时,合理规划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布局,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2.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为所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人员以及特困、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完善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稳步提高老年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等保障水平。
  3.完善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由当地政府通过新建、置换、改造、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全面推进“关爱之家”等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施,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逐步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在新的城建项目审批时,发改、规划、住建部门要把老年人无障碍设施作为必要的建设指标把好审批关。对没有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场所,各级政府要统一制定改造计划,按照任务分解抓好落实。积极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加快推进社区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4.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确保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及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和养老床位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管理,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总体承包、部分承包、委托运营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其他养老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5.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增设养老服务类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和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型人才。养老机构应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探索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对养老护理员进行培训,到2020年,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力争使本地区养老护理员工资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加快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库和服务登记制度,为独居、空巢、高龄老人和机构内老年人开展长期稳定的服务。
    6.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社会氛围。各地要加强道德宣传教育,大力倡导尊老爱老、子女尽孝的社会风尚,形成良好的尊老敬老孝老社会风气。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积极开展老年精神关爱行动,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加强老年人生活和思想交流,开展心理讲座和培训,提供专业心理咨询、辅导和康复服务。依托社区学院、开放大学、职业院校、社区教育中心校、居民学校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广泛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活动。到2020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支持建设1至2所老年大学,强化老年教育,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要。
    (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
    1.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区(村)现有资源,抓住老小区整治、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的有利契机,加快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和“虚拟养老院”等重点项目建设。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培育一批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定点单位,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服务。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2.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政策保障、资金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闲置校舍、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不同档次的民办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提供多样服务,重点发展以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综合性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逐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市场格局。
    3.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培养老年产品研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支持专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事务。培育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领域发展。
    (三)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加快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档升级。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布局。各地要坚持“实用适用”原则,抓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档升级工作,2015年底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现“三有三能六达标”。进一步优化管理,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所有乡镇敬老院增挂本地区养老服务中心牌子,在满足本地区五保老人供养服务的同时,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高龄、空巢等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有条件地区可为本地区所有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到2020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本具备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功能,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推进农村“关爱之家”建设。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扶持”的原则,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或自然村,通过新建或整合改造现有设施资源,按照“村建养老区”或“村办互助养老院”的形式,大力兴建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满足农村高龄、空巢、留守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3.拓宽农村养老资金筹集渠道。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水面、滩涂等作为发展养老产业基地,其收益优先用于老年人养老。各级政府要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筹资长效机制,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同时整合多部门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农村养老资金。加强城乡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市场。
    (四)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1.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定期开展健康查体、保健咨询、上门巡视等服务。以签订健康服务协议为抓手,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医院将闲置资源改造成康复医疗机构或增加老年病科床位,鼓励部分非建制镇卫生院积极开展养老服务。
    2.积极促进医养融合发展。人社、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出台鼓励和支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的具体措施。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衔接的服务模式,鼓励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卫生室或医务室,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可与医疗机构合作设立护理院,实现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有机对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制定实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服务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3.完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人社、卫生部门可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五)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培育养老产业集群。按照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休闲旅游、生态养老、健康养生、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商贸服务、现代信息等方面的养老服务产业。着力培育老年产业集群,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有一定规模的品牌养老机构发展连锁经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生活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特色产业制造基地。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积极进行养老服务产业园及吸引国内外养老服务领域知名企业入驻的探索,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服务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支持其申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评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开发养老金融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提升个人养老能力。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大力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为居民提供多样化保障服务。
    四、政策保障
  (一)加大土地保障力度
  1.保障养老用地指标。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市、县(市、区)要按照到2015年、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30‰、40‰的目标,测算建设规模,预留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2.实行分类供地优惠扶持。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征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新增供应,鼓励利用存量自有土地。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县(市、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积极出台土地置换优惠政策,对异地新建养老机构的,原有土地的出让金原则上可用于新建养老机构建设。
  3.加大土地使用监管。养老用地要专业用于养老,经规划、国土、民政部门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用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属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养老机构。对于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养老机构,在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回收。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2.落实收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三)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
  1.加大养老机构补贴力度。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从2015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对经考核评估合格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6个月以上的全护理、半护理和自理老人,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40元和30元运营补贴,各地可根据财政收入情况适时调整。自2015年起,取消市、区按5:5比例分担床位补贴和运营补贴的政策,采用因素法分配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市对各区的专项补助不再指定到具体项目,由各区按照相关要求筛选本地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负责实施,除省、市奖补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各县市所需补助资金,除省财政奖补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各县市财政承担。各地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落实中央关于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

  2.加大居家养老服务投入。各县(市、区)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办法,为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配足配齐专(兼)职工作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服务商等方式,引导各类实体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支持发展连锁经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3.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逐步放宽条件,把社会困难老年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发挥好政府托底作用。各地要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采用发放服务券等形式,为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重点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以及空巢、高龄老人。
  4.设立护理岗位补贴。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各地要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加大金融、保险扶持力度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2.建立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以及70周岁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有条件的地区要给予一定补贴。由政府供养的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基本保险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
  五、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要协作配合、各司其职,积极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发改部门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人社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和人社部门要研究和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规划、国土、房管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教育、公安、消防、商务、金融、税务、物价、文化、体育、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及监管力度。
  (二)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调查,鼓励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各地要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三)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推动我市养老服务标准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养老机构、社区托老机构、居家养老机构行业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退出、运营、监管机制,到2020年,逐步形成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主体、企业标准为补充、覆盖养老服务主要环节的服务体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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