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连锁 -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苏卫老健〔2020〕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深化医养签约合作
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按照服务规范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调配资源、完善合作机制,积极支持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机构可遵循市场机制,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支持养老机构与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和康复护理服务。各地要加大支持力度,为医养签约合作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到2022年,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
合理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十五分钟”健康服务圈,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纳入其功能布局,农村地区应结合实际将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新建小区应按每百户20-30平方米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可采取政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位,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通过设置护理站、医务室或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利用现有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推进社区嵌入式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发展,鼓励各类主体在社区设立集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护等服务于一体的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及康复治疗中的独特作用,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标准化中医馆,配备中医师,提高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护理院,鼓励其自行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各地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联体建设,与专科联盟建立合作关系,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疗保障局分工负责)
三、加快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引导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统筹现有资源,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医学类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各地要分级分类对医养结合机构医护人员和服务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开展医疗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增强护理人员的职业吸引力。扩大为老服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公益组织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银行”。
鼓励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集中培训。对聘任于社区或乡镇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的,可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工作经历视同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落实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和多执业机构备案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引导退休医务人员、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青团省委、省妇联分工负责)
四、提升医养结合信息化水平
依托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部门现有信息,建立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类有关老年人信息汇集、融合。加强老年人医疗服务与健康体检信息对接,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主动推送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大力发展“互联网+健康养老”,深入开展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全面推进老年人社区医疗、居家养老、上门护理、慢病管理、心理疏导等老年健康延伸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标准化健康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健康管理、健康检测监测、智能康复辅具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分工负责)
五、推动开展上门医疗服务
进一步完善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以及家庭病床医保支付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开展上门服务、设立家庭病床。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在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的基础上,扩大服务内容,提供个性化服务。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通过“互联网+”整合专业护理力量,形成专科护理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补的服务模式。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分工负责)
六、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
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服务,涉及同级相关行政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
七、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服务
对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区域总量、空间布局、床位单体规模上不作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投融资、用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大型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道路。支持纳入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通过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支持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分工负责)
八、加大投入支持力度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要合理安排用于购买服务、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奖励激励等医养结合服务支出。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分工负责)
九、加强土地供应保障
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各地要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上房屋建筑物、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按评估价一并转让。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分工负责)
十、减轻税费负担
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养老服务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医养结合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医养结合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保险支持和监管
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完善协议管理办法,依法严格监管,严防欺诈骗保,建立退出机制。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引导患者按要求进行医疗、康复、护理等延续性转诊。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总额预算管理,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按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关怀慰藉等养老服务费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完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立长期照护项目清单、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省医疗保障局、省发展改革委、江苏银保监局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价格政策
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上门医疗服务成效明显的医疗机构,可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单位内部分配时,应主要用于从事上门医疗服务医务人员的分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十三、严格医养结合服务监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医养结合服务监管,民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行业监管。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要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的考核检查力度,把增加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等内容纳入考核。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诚信建设,建立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制度,完善医养结合服务信用评价和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积极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机构建设,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地区和机构,各级在安排财政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省医养结合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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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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