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加盟 -社区居家养老中心:怎样选址,如何布局功能区?

2023-08-21 08:20:21 homechen 9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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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社区养老机构,养老院在功能分区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

比如,规模有大有小,该设置哪些科室和功能用房?

比如,在遵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社区养老机构怎么配置既不浪费空间又能满足实际需求?

......

之前广州市正式发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除了有详细的各项服务规范,还添加了选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流程等标准,在此分享社区居家养老功能区的设置与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服务中心设施建设与配置要求

1.选址与规划布局

1.1 总则

新建、改建的服务设施其选址及规划布局应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 GB 50437 的规定;做到科学设置、因地制宜、层级合理并可持续发展。

5.1.2 选址 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

b) 地形平坦,老年人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35 m,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 渡;

c) 环境安静,声音环境宜为60 dB以下;

d) 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 h的日照标准;

e) 与高噪音、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f) 宜与医疗机构、社区生活配套设施等其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设施邻近,利于资源整合与共享;

g) 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5.1.3 规划布局 规划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新建服务设施全部或1/2以上的面积应设在首层,且相对独立,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b) 首层安排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其他楼层并设置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c) 楼梯应加装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 50763的要求;

d) 对于采取场地共用的服务设施,应保持各功能区相对独立,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分隔,避免 相互影响;

e) 为满足未来发展需求,建议其主要建筑设计时应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f) 场地周边宜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2. 服务设施要求

2.1 总体要求

2.1.1 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

2.1.2 供电、给排水、通风、消防、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应根据网络服务 和信息化管理,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2.1.3 开展服务的室内场所应全面禁烟,且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2.2 场地要求 服务设施场地要求如下:

a) 面积要求:街道(镇)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 ㎡,可依托社区其他公共服 务机构或设施设置或根据功能分散设置;

b) 无障碍要求:应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计应符合GB 50763的相关规定;

c) 适老化要求: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 GB 50867 的相关规定;

——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应符合 GB 50340 的 相关规定;

——老年人单独逗留的空间,如卫生间、浴室等,应设有紧急呼叫装置;

——室内各种设施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墙、桌、椅等锋利边角应包裹防撞条;

——服务场地应有预防老年人跌倒的防滑垫、防滑布等相关设施;

——卫生间地面应易清洗、不渗水、防滑和防跌,卫生洁具宜采用浅色,门锁能双向开启, 蹲式厕位应配坐便椅。

2.3 装修设计要求

2.3.1 建设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应符合GB 50222的规定。

2.3.2 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GB 50340的相关规定。

2.3.3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GB 50189的相关规定。

2.3.4 室外建筑地面设计应符合CJJ 169的相关规定,室内建筑地面设计应符合GB 50037的相关规定。室内地面应有防滑设计,并符合JGJ/T 331的相关规定。

2.3.5 坡道、台阶、扶手的设置应符合GB 50763和GB 50340的相关要求。

2.3.6 公共信息标志应符合GB/T 10001.1和GB/T 10001.9的相关规定,宜文字、图标相结合,便于 老年人辨认场室。

2.3.7 建筑设计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功能室宜使用大色块或主题色 设计,便于老年人根据色块记住空间位置。

2.3.8 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

2.3.9 室内通道墙面阳角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下部宜作0.35 m高的防撞板。

2.3.10 尊重老年人,保护隐私,对有可能暴露老年人隐私的服务应有遮挡、防护措施。

2.3.11 电源开关应选宽版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宜离地面1.00 m~1.20 m,室内应选用安全型插 座,插孔距地面高度宜为0.60 m~0.80 m。

2.4 消防要求

2.4.1 消防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4.2 设施、场地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GB 15630、GB 13495.1的相关规定。

2.4.3 应采用有防焰标识的设备设施,如窗帘、地毯及隔帘等使用防焰材质。

2.4.4 应配备消防安全设备与器材,如应急电源设备或应急照明器材、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独立烟 感报警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防火毯等,定期检修并有记录。

2.4.5 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定期接受消防机关检查,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2.4.6 场地应有明确的逃生路线标识,标识清晰,易于辨认。

2.4.7 楼梯间、防火门、安全疏散通道及紧急出入口设有指示标志及应急疏散标识,保持畅通,无 阻碍物。

2.4.8 每年应至少开展两次针对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学习、教育、演习活动。

2.5 设备配置要求

2.5.1 应配置冷热饮用供水设备,定期保养检查并有记录。

2.5.2 室内应配置温度控制(取暖、降温)和通风换气等设备。

2.5.3 应配置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覆盖公共区域,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标志。

2.5.4 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办公设施及网络设备。

2.5.5 应设有个人物品存放空间或储物柜,制定个人物品储存管理办法。

2.5.6 应配备应急使用的轮椅、拐杖、吸痰器、急救箱以及吸氧设备。

2.5.7 室内宜配备广播系统或扩音设备,如扩音喇叭。

2.5.8 场所内若有沙发,沙发高度和软硬度应适合起身,应配置有扶手、有靠背的椅子。

2.5.9 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服务的机构,应配置洗澡、如厕专用椅或凳。

2.5.10 应在服务机构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

2.5.11 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设施设备,基本设备可参考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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